一、宗旨
為使檢察事務官初就職即可熟諳檢察事務,把握調查要領,提昇辦案
技巧,將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以達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之法定角色
,特訂定本學習計畫。
二、學習機關
法務部於民國 101 年 5 月 14 日前,指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
學習之員額後,再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法訓所)依學員
之意願製作學習員額分配明細表。
三、學習人數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人員
及歷年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重訓人員(以下簡
稱學員)。
四、學習期間
自 101 年 7 月 12 日起至同年 11 月 18 日止。
五、學習內容
學習檢察事務官在指導檢察官之指導下,學習所有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所應瞭解之法定職掌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茲例舉如下:
(一)實施勘驗、相驗。
(二)通訊監察。
(三)詢問要領。
(四)調閱證物。
(五)卷證整理。
(六)製作筆錄。
(七)隨同(見習)搜索、扣押及製作扣押清冊。
(八)見習公訴蒞庭。
(九)見習及擬作犯罪被害補償審議相關書類。
(十)一般司法行政業務。其中學習案件件數,至少為閱卷 130 件、詢
問見習 10 件、擬作 30 件、蒞庭見習 5 件、搜索或扣押見習 2
件、勘驗見習 2 件、相驗見習 4 件、解剖見習 1 件。
六、學習方式
(一)學員於學習期間,學習檢察署應依學習學員之人數,擇定指導檢察
官及資深檢察事務官於學習期間,就學習項目全程指導。學習案件
應兼顧各種案件類型,如學習案件種類或件數不足,主任檢察官或
檢察長應適時予以協助。法訓所應隨時與各學習檢察署聯繫,並得
派員視導學員學習情形。
(二)學習機關擔任督導各該署檢察事務官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應兼
任學員導師,並請學習機關於 101 年 5 月 28 日前函送兼任導
師名單供法訓所彙整。
(三)學習機關在學習期間規劃 2 至 4 週時間,安排學員赴司法警察
機關學習偵查實務工作,所學內容包含學習詢問告訴人、告發人、
被告及證人、外勤事務、現場搜索勘驗、扣押、行動跟監、訊問技
巧、電話通聯分析及製作勘驗報告書(筆錄)、通訊監察工作等事
項。
(四)學習檢察署檢察長,應使學員瞭解檢察署各科室業務及周遭生活環
境,督促指導檢察官指導學員確實遵守學習規範,並在學習期間負
綜合指導之責。
(五)學習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對於學員有指揮監督
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學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
情形,分別填具「檢察長評定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附件 1)、
「兼任導師評定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附件 2)、「檢察官指導
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附件 3),逕送該署人事室彙整計算後填
具「學習機關評定學員學習實務成績考查總表」(附件 4),並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前寄送法訓所教務組,俾便成績之計算。
(六)有關選舉查察、重大相驗、重大案件搜索、解剖屍體、檢警聯席會
議、工作會報或其他特殊之案件,學習檢察署檢察長得安排全體或
部分學員參加學習。
(七)學員學習各項事務,得閱覽訴訟卷宗,並於檢察官偵查、勘驗或相
驗時到場見習。前揭見習,指導檢察官得令其試為說明案情之梗概
及擬具訊問要點;該項說明及要點應製成書面文件,隨同每週之學
習週報表寄送法訓所教務組。
(八)學員學習各項事務,應擬作各種文書稿件,指導檢察官須細加審核
。如有不當,即予改正或令重行擬作。
(九)學員應學習各類案件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之製作要領、見習搜索或
扣押、公訴蒞庭,加強相驗實務經驗,並提交心得報告、偵查計畫
書、檢察書類、犯罪被害補償審議相關書類擬作及法務部頒行之檢
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書。
(十)學員須依指導檢察官之指示撰寫繳交下列各項文書:心得報告(無
固定格式)、偵查計畫書、法務部頒行之檢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
書各一篇,每篇撰擬至少須 3,000 字以上,以及檢察書類擬作 7
篇(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搜索票聲請書、通訊監察聲請書、
羈押聲請書、犯罪被害補償審議相關之書類及扣押清冊(含扣押清
冊的頭尾之主要部分即可),均至少各 1 篇)。所繳交之各項擬
作文書,均須經各指導檢察官評閱審核簽章後,並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前逕寄法訓所教務組;未依限繳交完畢者,學習成績中之
文書擬作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習要項
(一)分配同一檢察署學習之學員,應推舉 1 人為領隊,負責工作如下
:
1.於開始學習日期,率同該隊學員向指定檢察署集體報到。
2.辦理學員與學習檢察署及法訓所間之聯繫事宜,並就該隊學員學
習情形填具學習週報表(如附件 5),送法訓所教務組核備。
3.彙整學員心得報告、偵查計畫書及卷證分析報告等各項擬作,以
密件之方式寄交法訓所教務組核備。
(二)學員應遵守學習檢察署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
職務上之秘密,按時辦公及參加團體活動,如有無故不辦公、不參
加團體活動或遲到早退情形,一律按曠課或上課遲到早退議處。
(三)學員於開庭旁聽、勘驗、相驗或參加團體活動時,應佩帶法訓所學
員證。
(四)學員每週應撰寫生活週記(如附件 6),記述所習事務及經驗心得
等,每週送請指導老師、兼任導師及檢察長審閱後,由各學習機關
領隊彙整寄送法訓所訓導組查核。
(五)學員學習期間之膳食費,由法訓所核發。
(六)學員於學習期間,如有獎懲事宜,依法訓所學員手冊之相關規定辦
理。
八、學習成績
本階段學習實務成績計算如下:
(一)檢察長:學習檢察署檢察長於學員學習期間,就各項能力及態度予
以評分,本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 10%。
(二)兼任導師:兼任導師就學員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禮儀
應對予以評分,本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 20%。
(三)指導檢察官:指導檢察官就學員文書擬作、能力、勤惰、品德、生
活情形予以評分,此項評分占學習實務總成績 70%。
九、附則
本學習計畫由法訓所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