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訓練宗旨在於充實學員專業知識,增進外語能力,訓練公文寫作技
巧及陶冶優雅氣質,俾達到培養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應具
備之基本知識、核心能力與專業素養。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就所錄取人員派至相關單位實務見習
,以瞭解外交及國際傳播業務運作。
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四、訓練時間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5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1 年 1 月 9 日至 2 月
5 日、2 月 18 日至 4 月 29 日、5 月 12 日至 7 月 8 日
。
2.實務訓練:1 個月,預定期間 101 年 2 月 6 日至 17 日(
事務單位),同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11 日(事務單位)。
(二)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2 個月,預定自 101 年 2 月 29 日至 4 月 28
日,另含開訓及結業典禮、訓練法規介紹及國家安全局住班課程
。
2.實務訓練:4 個月,預定自 101 年 1 月 9 日至 2 月 28
日、同年 4 月 29 日至 7 月 8 日。
五、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二)實務訓練:分別赴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各所屬單位實習。
六、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
1.理論與實作並重:加強外交事務、國際新聞傳播業務、國家政策
及我國政經概況等課程,並講授未來從事公務所需之各項知能,
諸如公文寫作、翻譯能力、第二外國語文及薦任人員應具備之共
通能力之訓練。另安排實地參訪以及分別以國語、外語表達之各
項演練及演講等活動。外交領事人員訓練課程內容總計 832 小
時、國際新聞人員訓練 344 小時,訓練課程配當表請詳附件 1
。
2.跨領域合訓:為增進未來駐外工作之合作與瞭解,實施與國家安
全局新進情報人員合訓,加強對其他機關駐外工作之認識與瞭解
。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事務單位及業務單位實習。
七、訓練經費
辦理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編列之相關訓練
預算下支應,國際新聞人員所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數,
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核算後請行政院新聞局或國際新聞人員
分發後之服務機關分攤歸墊。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
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另案通知,並副知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
講習所;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報
到並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通知受訓人員獲派訓練單位,受訓人
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不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發給津貼,
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意外
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另加強輔導正確之對外工作觀念及處世態度,使受訓人員
對外交實務有更深之認識。
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
導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由訓練機關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由訓練機關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2)。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由訓練機關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
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請假手續如下:
(1)請假學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送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經核准後方得離所。
(2)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 24 小時內補辦
請假手續。
(3)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
之。
(4)上課(尤其上午第 1 節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
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外,不得請病假。請病假 2 日以上者
,須繳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2.請假 1 日以 8 小時計,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課
論。
3.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曠課及遲到,扣減個人資質分數之標準
如下:
(1)公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均不予扣分。
(2)病假時數在全期總時間 4% (外交領事人員:832 小時x0.0
4=33.28 小時 /8 = 4.5 日;國際新聞人員:344 小時x0.0
4=13.76 小時 /8 = 2 日)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 4% 者,
每小時扣減總分個人資質分數 0.025 分。女性學員因生理
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不列入扣分計
算;倘每月生理假超過 1 日者,以事假計。
(3)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小時扣減個人
資質分數 0.1 分。但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
故、或配偶分娩,必須由其照顧、或家庭因水災、火災、風
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其處理善後者,
2 日以內免予扣分。超過 2 日獲准續假者,每逾 1 小時
扣減總分個人資質分數 0.03 分。
(4)曠課每小時扣減個人資質分數 1 分。
(5)上課不得遲到,每遲到 1 次,扣減個人資質分數 0.01 分
,惟每月遲到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超過者,每次扣減個人
資質分數 0.02 分。
(6)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 1 小時
者,以 1 小時計。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85% ,其中學科考評占 30% 、口
語演練占 30% 、個人資質占 40% (含持有駕照 2%)。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5% ,其中事務單位訓練成績占 5
0% (工作績效占 50% ,個人資質占 50% )、業務單位訓
練成績占 50% (工作績效占 50% ,個人資質占 50% )。
(二)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 ,其中學科考評占 45% 、綜
合口試占 35% 、個人資質占 2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60% ,其中工作績效占 55% ,個
人資質占 45% 。
(三)學員考核總成績分經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審定後,其等級區
分如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4.丁等:不滿 60 分為不及格者。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
後將繳費證明交付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確認繳款。
(四)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
請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
繳款,並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函報
外交部或行政院新聞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外交領事人員曠職累計達 1 日者、國際新聞人員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6.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受訓人員發生第 13 點第 2 款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訓
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丁等)者,依本訓練計畫第 20
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6 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罰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送交外交部部長(行政院新聞
局局長)評定。
(二)前項訓練總成績經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評定不及格者,由外
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保訓會評定,經保訓會查明後依下列
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得敘明理由退還外
交部(行政院新聞局)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
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