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警技成績考核科目為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項。
三、警技成績考核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
格,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技成績考核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
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
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第 2 階段:
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
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警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柔道、綜合逮捕術:
1.平時考查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階段考核
成績 50%。
2.筆試成績:於訓練期間,由教官出題實施筆試,占階段考核成績
10% 。
3.期末考試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
(二)射擊:
1.平時測驗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3.鑑定測驗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