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本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社政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
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
人員。另經分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
及人數,由內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內政部辦理。
肆、研習地點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南坪路 528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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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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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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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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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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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令及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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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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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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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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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整備及濟助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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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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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令與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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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資訊系統實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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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制度與實務(含馬上關懷方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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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及志願服務制度與實務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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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相關專題講座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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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參訪與交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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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成果分組報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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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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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0 年高普考社會行政類科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於至
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原則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辦理訓後意見調查,了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捌、本計畫由內政部訂定,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並
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