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成績採計項目為基本教練及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
跑步),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軍訓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立定,占 100% 。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成績不列入計算。
(二)第二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三)第三階段:
1.基本教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四)第四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四、體能測驗成績採計標準依據訓練機構訂定之「五十公尺游泳測驗成績
配分標準表」及「三千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辦理。
五、軍訓基本教練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六、成績考核項目:依實際編排授課之訓練內容、進度實施考核。
七、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