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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161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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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成績採計項目為基本教練及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
    跑步),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軍訓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立定,占 100% 。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成績不列入計算。
(二)第二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三)第三階段:
      1.基本教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四)第四階段:
      1.基本教練: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占 60%。
      2.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
     (1)五十公尺游泳:男性 120  秒以內、女性 150  秒以內及格。
     (2)三千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四、體能測驗成績採計標準依據訓練機構訂定之「五十公尺游泳測驗成績
    配分標準表」及「三千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辦理。



五、軍訓基本教練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六、成績考核項目:依實際編排授課之訓練內容、進度實施考核。



七、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