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水利工程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水利工程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
提升渠等水利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辦理機關
本考試水利工程類科正額、增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及研習地點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所屬經濟部專
業人員研究中心辦理,地址:新竹市光復路 2 段 3 號。
肆、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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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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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開發│水資源開發調度簡介 │3 │6 │
│及經營 ├────────────────┼──┤ │
│ │水資源經營管理簡介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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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治水 │防洪治水業務簡介 │3 │5 │
│ ├────────────────┼──┤ │
│ │排水治理業務簡介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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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 │河川管理業務簡介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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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災 │水旱災防救業務簡介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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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管理 │水文業務簡介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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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管理 │工務行政業務簡介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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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水與保育│節水與保育業務簡介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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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水利法規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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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 │人事服務法規 │2 │2 │
│ ├────────────────┼──┼──┤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1 │1 │
│ ├────────────────┼──┼──┤
│ │會計相關法規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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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課程總論及溝通互動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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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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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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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0 年高普考水利工程類科正額、增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
取人員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
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住宿。
三、於課程最後一天下午安排測驗,約 1 小時。
陸、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收取費用。
柒、本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訂定,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
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