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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考臺法字第1110000482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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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考試院(以下簡
    稱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考選部部長、
    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秘書長、考
    試委員三人、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應有六人至八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充)之。



五、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部會首長、本院秘書長兼任之委員,任
    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以外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