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考試院(以下簡
稱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五)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考選部部長、
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秘書長、考
試委員三人、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應有六人至八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充)之。
五、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部會首長、本院秘書長兼任之委員,任
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以外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