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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選規二字第1121300230號函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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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促進性別平等
    ,設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各項
    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
    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五、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六、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九、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