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柔道(35%) 。
(二)射擊(35%) 。
(三)綜合逮捕術(30%) 。
四、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 30%。
(二)期中測驗:占 30%。
(三)期末測驗:占 40%。
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結訓及格標準如下: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須經測
驗合格。
(一)期中測驗(30%) :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柔道:
(1)熱身運動、體能訓練、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連攻法。
(3)測驗標準:各種護身倒法,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1 項。
2.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基礎技巧測驗。
3.射擊:
(1)槍械認識與操作。
(2)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時 10 分鐘。
(二)期末測驗(40%) :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柔道:
(1)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2)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3)測驗標準: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寢
技、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
2.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
3.射擊:
(1)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時 5 分鐘。
(2)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上膛)。
(3)測驗標準:基礎慢射及近迫射擊 2 項平均 60 分以上及格。
六、以上各科目補強訓練及補測依中央警察大學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