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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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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採計項目為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入出國
    及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三、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柔道(35%) 。
(二)射擊(35%) 。
(三)綜合逮捕術(30%) 。



四、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學習精神:占 30%。
(二)期中測驗:占 30%。
(三)期末測驗:占 40%。



五、體技及執勤實務結訓及格標準如下: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須經測
    驗合格。
(一)期中測驗(30%) :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柔道:
     (1)熱身運動、體能訓練、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連攻法。
     (3)測驗標準:各種護身倒法,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1  項。
      2.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基礎技巧測驗。
      3.射擊:
     (1)槍械認識與操作。
     (2)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時 10 分鐘。
(二)期末測驗(40%) :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項目皆為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強訓練及補測。
      1.柔道:
     (1)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2)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3)測驗標準: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寢
          技、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
      2.綜合逮捕術: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
      3.射擊:
     (1)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時 5  分鐘。
     (2)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上膛)。
     (3)測驗標準:基礎慢射及近迫射擊 2  項平均 60 分以上及格。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