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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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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期中測驗:
      1.儀態訓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
        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
          及格。
(二)期末測驗:
      1.儀態訓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行進變換隊形變
        換方向。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與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7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1 秒 50 以內、女性 23 秒以內
          及格。



三、儀態基本教練成績於期中、期末測驗時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僅採計儀態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二)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不列入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
(三)任一體能項目期中或期末測驗未達標準,或儀態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體能及儀態測驗者,需備相關證
    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移民署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
    不宜受測,又前於期中測驗達到期末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核准免
    測。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