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期中測驗:
1.儀態訓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
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
及格。
(二)期末測驗:
1.儀態訓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行進變換隊形變
換方向。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與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7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1 秒 50 以內、女性 23 秒以內
及格。
三、儀態基本教練成績於期中、期末測驗時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僅採計儀態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二)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不列入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
(三)任一體能項目期中或期末測驗未達標準,或儀態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體能及儀態測驗者,需備相關證
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移民署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
不宜受測,又前於期中測驗達到期末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核准免
測。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