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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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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獎懲依本規定辦理,由輔導員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稱移民署)署長核定。



三、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
    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四、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五、受訓人員之獎懲,除廢止受訓資格外,得相互抵銷。



六、受訓人員受獎懲,須經移民署發布後執行之。



七、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八、訓練期間獎懲: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者。
      2.擔任班代表、股長,工作態度熱心負責者。
      3.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4.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者。
      3.訓練期間全勤(未有請假紀錄,但公差假及特別假除外),且未
        受操行減(扣)分者。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
      2.擾亂教室秩序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者。
      4.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者。
      5.違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安康訓練中心(以下稱安康
        中心)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
        不知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未滿 3% 者。
      3.對老師(教官)、輔導員或安康中心職員不重禮節,態度惡劣者
        。
      4.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記過處分仍不知悔
        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3%未滿5%者。
      3.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4.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者。
      5.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者。
      6.酒後駕(騎)車,經查屬實者。
      7.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計算操行成績加減分
    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大功一次加 9  分。
(二)申誡一次扣 1  分,記過一次扣 3  分,大過一次扣 9  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五)學科、體技及執勤實務、操行、體能及儀態訓練任一項目成績不及
      格。
(六)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或請事假超過 14 日,事、
      病假合計超過 28 日。
(七)曠課時數累計超過課程時數 5% 。
(八)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
      查表。
(九)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十)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一)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十二)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十三)竊取他人財物。
(十四)不假外出 3  日以上或逾假 5  日以上。
(十五)校內考試舞弊。
(十六)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七)一次記三大過或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十八)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
(十九)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
        重大。



十一、本規定所定之懲罰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依法
      移送法辦。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