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
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1 點第 2 款。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建立初任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1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二)100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
訓練人員。
(三)99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教育訓練期間為 16 個月,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合計 18 個月
)。預定於 102 年 2 月開始實施教育訓練。
五、訓練機關、學校
(一)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
,並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協助執行。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
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由新北市政府消
防局辦理)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由內政部(消防署)規劃,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訓練
機關、學校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即作成
紀錄並通報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
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1 個月)為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
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
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1)。有關輔導重點
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
及第 6 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 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2),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電
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內政部
消防署(cp292110@nfa.gov.tw )。
4.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立即通報保訓
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表 3)。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七、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由警專編列預算(含駕訓補助)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規劃通知。
(二)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
.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如附表 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學校得視個案情況,請受訓人員至行
政院衛生署(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
院或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內
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其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俸額標準(18,445 元 )發給,並供給膳宿、服裝及訓練機關、
學校印行之教材,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得補助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實務訓練期間: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學校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並函報保訓會核
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並函報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另公假、事假及
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 1.5 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
十五、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並函報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消防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上述成績
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
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
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並函報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考
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6):
1.本質特性:占 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
,占 15%。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10%。
2.服務成績:占 55%。
(1)學習態度:是否具有良好、積極、正面、和諧、互助的學習
態度,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占 20%。
(2)工作績效:是否具有消防警察專業、效能、品質,能在限期
內完成交付之工作,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占 3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請警專
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教育
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後,選擇
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
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7)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依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 者,或請事
假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者(每日以 24 小時
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或實務訓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員工施以強
暴脅迫者。
8.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9.其他依受訓人員之獎懲、成績考核等規定應予廢止受訓資格者
。
10.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或
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或請假日數者,應檢具證明,由內政部消
防署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
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