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實施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除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
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外,另將深入研
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及行政規定,充實與審前調查、保護處分執
行業務相關之學科智識,並培養司法及輔導專業倫理,以養成高尚
之品德。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採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考核品
德操守及服務態度為重點,強化案件執行能力、個案管理技巧,
與實務經驗傳承。
2.如訓練人數達 10 人以上之開班基準,另辦理專業講習。專業講
習係以加強觀護業務本職學能、實務執行與學術理論為主,針對
司法保護概論、案件管理與處遇、行政作業流程等,排定適當課
程,另參考高普考基礎訓練共同能力課程,以充實核心價值之養
成。
三、訓練對象
(一)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
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觀護人類科、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4 週。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詳
本訓練計畫第 5 點),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3.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1 點),得予縮短實
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4.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4階段實施,訓練期間分配如下:
第 1 階段:3 週專業訓練,於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稱
司研所)研習。
第 2 階段:1 個月,赴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
法院實務見習。
第 3 階段:1 週,返回司研所綜合研習。
第 4 階段:2 個月,至各職缺所在法院試辦案件。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訓練人數未達開辦專業講習基準:
(1)見習訓練:1 個月。
(2)實務訓練:與見習訓練合計 4 個月。
(3)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1 點),得予
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2.訓練人數達開辦專業講習基準:
(1)專業講習及見習訓練合計為 2 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講習及見習訓練合計 4 個月。
(3)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1 點),得予
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3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訓練):
(1)由司研所辦理本項訓練。
(2)保留受訓資格經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未及參加第 1、3
階段調訓時程,得不適用第 1、3 階段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
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3)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
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司法院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2.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訓練)或免除專業訓練後之實務訓練: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見習訓練: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
負責辦理。
2.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3.訓練人數達開辦專業講習基準時,該專業講習由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以下簡稱法訓所)負責辦理。
六、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第 1 階段:3 週專業訓練,於司研所研討法律、實務相關學科
智識,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
評學習效果。
2.第 2 階段:1 個月,至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
法院實務見習。
(1)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指派工作經驗
及品操俱優之觀護人,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少年調查、少年保護相關業務,並應
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1),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主任
觀護人及指導觀護人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司研
所教務組核備。
□審前調查報告擬作 2 篇、保護管束訪視紀錄擬作 2 篇、
保護管束會談紀錄擬作 2 篇、安置輔導機構參訪心得 1
篇、少年觀護所參訪心得 1 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主任觀
護人及指導觀護人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少年及相關之
人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司研所教務組核備。
3.第 3 階段:1 週,返回司研所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
題演講或座談、司法及輔導專業倫理概念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
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4.第 4 階段:2 個月,至各職缺所在之法院試辦案件。各用人法
院應指派專責觀護人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觀護人輔導下具
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見習訓練:至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實施。由指定之地檢署指派專
責觀護人負責指導,並撰寫見習心得及成果。見習內容包含案件
執行(保護管束、緩起訴、社會勞動),及相關行政作業程序。
2.實務訓練:至各職缺所在之地檢署試辦案件,各用人地檢署應指
派專責觀護人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觀護人輔導下具名辦理
所分派之案件,及相關行政業務。
3.訓練人數達開辦專業講習基準時,該專業講習於法訓所實施,分
三大群組課程:
(1)第 1 群組訓練重點,包含學術理論及實務課程,內容著重於
觀護工作法令介紹、諮商輔導理論及演練、社會資源運用等專
業知識教授及觀護實務經驗傳承。
(2)第 2 群組訓練重點,包含基礎性、一般性課程及綜合課程,
促使新進人員勝任公職生活,成為健全發展之公務人員,並充
實公務生涯應具備之常識。
(3)第 3 群組訓練重點為參訪業務相關機關,以強化對觀護業務
之瞭解。
七、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第 1、3 階段訓練:由司研所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第 2、4 階段訓練或免除第 1、3 階段訓練之實務訓練:由各職
缺所在用人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用人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
檢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專業講習:由法訓所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或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
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
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
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
往報到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training@nacs.gov.tw )。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
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如附件 5 及附件 5-1),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
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
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專業講習: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用人機關、司
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檢察署及保訓會
。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
件 6。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知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
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專業講習: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專業講習: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並依訓
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實務訓練成績,應按各階段訓期時間比例計入成績(第 1 及
第 3 階段訓期計 1 個月占 25%、第 2 階段訓期 1 個月
占 25%、第 4 階段訓期 2 個月占 50%),各階段成績分由
司研所、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評定
,並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彙整計算,成績考核表如附
件 8 至 11 。
2.免除第 1、3 階段訓練者之該階段 25% 成績,由各職缺所在
之用人關負責評定。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見習訓練占總成績 25%,實務訓練占總成績 75%,分別由法務
部指定之地檢署或各職缺所在用人機關負責評定,由各職缺所
在用人機關負責彙整計算。
2.訓練人數達開辦專業講習基準時,見習訓練占總成績 25%,專
業講習占總成績 25%,實務訓練占總成績 50%,分別由法訓所
、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或各職缺所在用人機關負責評定,由各
職缺所在用人機關負責彙整計算。
3.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 至 16 。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函報司法院或
法務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
,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
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
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7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專業講習期間由辦理各
該訓練、講習之機關通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實務訓練期間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分別函報司法院或法務部核轉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專業講習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專業講習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
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5.實務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學習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
關或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專業講習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
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
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6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4.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附則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之考試錄取人員於法院見習期間(第 2 階
段訓練期間),不得具名辦理案件相關業務,但得在指導觀護人
輔導下,閱覽相關案件卷宗,並得隨同指導人員前往少年家庭等
現場觀摩見習。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之考試錄取人員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