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執行員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錄取人員
暨歷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
,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者,實務訓練期間仍為 4 個月。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其指定之分署負責辦理。
2.保留受訓資格經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未及參加前目調訓時
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3.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
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免除本項訓
練。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六、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列之相關預算列支。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預算(人事費)列支。
七、調訓程序
(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先後順序,公開選填
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各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
報到接受本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training@nacs.gov.tw)、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
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法務部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
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
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4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
格複檢,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及該規
則附表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
定辦理。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用人機關、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除外)辦理,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5。
2.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
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
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
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
理,實務訓練成績應參酌專業訓練成績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表如附件 7)。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
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
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網址: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
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
)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
櫃繳款、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信用卡等繳費。完成後將繳費證明
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
通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
分別函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7.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
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
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
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
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