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9 分。
2.記功一次加 3 分。
3.嘉獎一次加 1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9 分。
5.記過一次扣 3 分。
6.申誡一次扣 1 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 點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四)其他規定
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 1 次。
四、受訓人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填報。
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六、操行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由教育訓練單位幹部開會評定。
七、每階段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