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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003511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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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柔道占 50 分、綜合逮捕術占 25 
    分、射擊占 25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
    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
(二)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三)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柔道、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
        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二)射擊: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段考核成
        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