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6 題。
(3)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測驗題 9 題。
(4)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測驗題 12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 1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
及測驗題 15 題。
(6)授課 18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 題及測驗題 18
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警技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定實施
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
應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成績
。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警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