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三、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柔道占 50 分、綜合逮捕術占 25
分、射擊占 25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
依規定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
(二)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三)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柔道、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
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二)射擊: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段考核成
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