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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選題三字第102310005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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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
    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 五個選項,其中
    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
    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
    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劃記
    範例如附表。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
    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
      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