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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12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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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
    ,特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
(一)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
(二)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三)99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三、實施科目:
    消防體適能訓練、繩結基礎訓練與車輛器材操作、消防車輛器材介紹
    、初級救護技術員及實務運用課程、中級救護技術員課程及實務運用
    課程、救助訓練、火災模擬訓練、化學災害實務訓練等 8  項科目。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 40%。
(四)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消防體適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
    垂〕 2  項,各占 50%),每階段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消防體能訓練 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45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45 秒以內及格。
      3.第 3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4.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
        00  分。
(二)消防體適能訓練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4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3  次或
        屈臂懸垂 30 秒及格。
      3.第 3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4.成績計算:如附表。
      5.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超過
        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處著
        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垂測
        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部超
        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動作
        之秒數。)



七、其餘體技能課程按各授課教師官評核方式評分,其中未取得救生員資
    格或未通過急流救生訓練者,同第四點規定,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