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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12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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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
    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操行考核項目為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各占總成績 25%:
(一)思想:建立忠貞愛國、民主法治、積極進取、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
      觀。
(二)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三)才能:學習嫻熟警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四)生活: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習性
      。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評分等級: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9  分。
      2.記功一次加 3  分。
      3.嘉獎一次加 1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9  分。
      5.記過一次扣 3  分。
      6.申誡一次扣 1  分。
      實習期間所發布之獎懲令,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
(二)請假紀錄:
      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7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平日考核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
      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隊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集各級幹部開會,依
      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班主任: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副班主任: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及考核資料之審查核轉。
(三)隊長:承副班主任之命綜理學員考核事宜。
(四)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五)區隊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及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六)訓練單位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
      必要指導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綜合考核紀錄由隊職人員於階段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七、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隊長召集
    各級幹部舉行,審查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
    考核會議 3  日內將操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加減分登
    記表、考核成績表陳報核備。



八、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隨時由內政部
    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務科簽准召開考評會議審議。



九、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以上記大過以下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
      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
      員改過遷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隊長予以告誡、輔導,個別談話,並得敦請
      其家長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三)思想、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
      心隊長協同隊職人員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