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219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四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
      4.階段成績: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5.專業核心科目檢定:應參加專業核心科目「行政法」及「警察學
        」檢定考試,不及格者應補測。
(二)警技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規
      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成績
      。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警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