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及急救術。
三、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
2.第二至四階段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1.第一階段:均不採計成績。
2.第二至四階段:各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
(二)第二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三階段: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及小角度整齊。
(二)第四階段: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均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