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
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
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證人類科補訓人員、歷年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
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其中專業訓練 5 天,其餘
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達 3 人
以上),則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二)依第 11 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達 3 人以上),由法官學院
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機關負責辦理
。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官學院學習公證人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
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安排至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機關實習及
試辦公證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公證人輔導之。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機關編列相關預
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辦
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
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機關為應
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
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training@nacs.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
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
請書(同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格者
,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司法院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如附件 4,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
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人員,最近 5 年
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
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
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
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用人機關、司
法院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知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
(如附件 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
成績得參酌專業訓練成績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7。
(二)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學習,專業訓練機關應施實
評量,並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循行政層
級函報司法院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
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
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
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
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法官學院通知各職
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層轉
司法院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學習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
關或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
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
停止訓練。前揭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得於對攸關人民權利
義務且對外直接發生效力之文件中具名。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