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訓練類別:實施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
(二)訓練重點:以增進有關家事調查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
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為重點,
目的在增進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之專業智識,培養司法及調查專業倫
理,以養成高尚之品德。
三、訓練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錄取
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其中專業訓練為 8 至 10
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但依第 5 點第 1 款第 2 目規定未
及參加專業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3 個月。
(三)訓練期間分 3 階段實施,期間分配如下:
1.第 1 階段:約 8 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習。
2.第 2 階段:約 6 週,赴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
之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
3.第 3 階段:約 2 週,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由法官學院辦理。
2.保留受訓資格經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未及參加第 1、3 階
段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受 4 個月實
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
六、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第 1 階段:約 8 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討法律、調查、實
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
關(構)參訪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
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包含調查、訪談、會談、諮商、輔導技巧
及調查報告之撰寫。
2.家事相關法令:與業務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包含家事事件法
及相關子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他法律;在家事事件法部分,並應包含調
解、訴訟、非訟、家事執行等各階段,以及履行勸告、暫時處分
等新制度中,家事調查官之職責與功能。
3.工作倫理:家事調查官倫理、家事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
4.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家事調查官與法
官及其他專業人士之合作溝通與協調等
5.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兒童少年保護、性
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人權公約、CEDAW 公約等、家庭暴
力處理、兒童少年發展與最佳利益等。
6.案例研討:調查及訪視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7.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相關機關團
體等。
(二)第 2 階段:約 6 週,至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
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各用人法院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
訓學員應在指派人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
品德操守俱優之法官或適當人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
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並應撰寫繳交下列
見習成果:
(1)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1),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指導人
員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
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2)調查報告擬作 5 篇、機構參訪心得 1 篇,經各實務見習法
院及指導人員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相關當事人之隱私資
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
及家事廳。
(三)第 3 階段:約 2 週,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
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及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等,並得以測
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用人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辦
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機關為應業務
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
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training@nacs.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
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
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
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人員,最近 5 年
內具有下列 2 目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
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目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規自
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
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俸給。
2.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及其他法定加給
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
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之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
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用人機關、司
法院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立即以電話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並依訓
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按各階段訓練計入成績,第 1 階段及第 3 階段占 45%、第 2
階段訓練占 55%,各階段成績分由法官學院、各職缺所在之用人
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評定,並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負責彙整計算,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至 11。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
,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
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
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
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2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
通知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
機關,層轉司法院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9.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0.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機
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
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
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
停止訓練。前揭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