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時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三等考試 5
週,依本計畫第 11 點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訓練期間為 3 週;
四等考試 3 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 11 點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
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2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四、訓練對象
102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特種考
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委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
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任
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六、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年度相關經費列支。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或榜示
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八、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補訓
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輔導會遇缺調訓
。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
冊(如附件 3 之 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
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
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 及(三)2 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
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 之 2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
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
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 之 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逾 4 年,且為現任或最近 4 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訓練辦法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 4 年內
復應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
,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並
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
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目工作經
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1(1)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
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
員。
十一、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輔導會辦理公開分配作業,依其考試成績,依
次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分配報到程序:
1.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應
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2.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俟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職務出缺時分配,並於
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並就近併入公務人
員高普考試或地方特考錄取人員相當等別基礎訓練梯次參加基
礎訓練。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接
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
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錄取人員向
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文官學院報到接
受基礎訓練,並函知文官學院。
(三)用人機關(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
sptc.gov.tw ),並副知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及
輔導會(vac108449@mail.vac.gov.tw ),俾據以調受基礎訓練
。
(四)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
院或訓練機關(構)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五)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處
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
(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
實務訓練,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
(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其原敘俸級高於考試取得
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比照年度高普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配當,由保
訓會另訂之。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7 小時為原則,全週 35 小
時。其時間之配當,由文官學院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
活動,得由文官學院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預為準備,提
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講義,供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
訓人員。
5.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文官學院若發現
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
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
作成紀錄。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
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
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縮
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2.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
務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5)分發受訓人員,並依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及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6)。
3.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如曠職、輔導衝突事
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
報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
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
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4.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事發當
日立即通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5.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6.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派
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輔導情形。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
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訓
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實
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申請書如附件 8)。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
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
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
機關(構)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
核定為成績及格。
(五)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訓練。
(六)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
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
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七)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四)2 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八)實務訓練期滿,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九)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
p ://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
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
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之「訓練及(合)格人
員辦理證書費繳款」畫面點選「證書費繳納」,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搜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
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輔導會核轉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或
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前即向輔導會提出自
願放棄者,由該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
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
請核准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
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8 目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
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一)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其職務代
理之相關事宜,參照保訓會 99 年 11 月 25 日公訓字第 099
0015733A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
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其職務代
理之相關事宜,參照保訓會 102 年 4 月 24 日公訓字第 1
020005701 號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二十三、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