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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865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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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
    點。



二、訓練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訓練重點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
    序與技術。



四、參訓方式
(一)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由錄取人員斟酌身心障礙程度,採自願申請方
      式參加,訓練機關並得結合內、外部相關資源,以協助錄取人員參
      訓。
(二)前款人員如需特殊輔助器具或設施(含軟、硬體),經國家文官學
      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依申請人之身心障礙類別與程度、實際使
      用輔助器具或設施情形,評估現有設施不足以提供周妥安全之實體
      課程基礎訓練時,得協調錄取人員及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改
      採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方式行之或予免除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三)錄取人員因故未申請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得另申請參加網路
      線上學習基礎訓練,其作業規定另定之。



五、參訓調查及申請程序
(一)錄取人員申請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後 15 日內,填具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申請表(附件
      1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文官學院核准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二)因故無法參加者,除因選擇申請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者外,
      應填寫不參加基礎訓練原因調查表(附件 2),函報文官學院。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本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採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同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併班調訓為原則。
(二)完成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人員,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認證,但
      不予採計訓練成績。
(三)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因個人身心障礙因素(如因故請假超過規
      定時數等)致未能完成訓練者,由文官學院逕予免除實體課程基礎
      訓練,並通知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七、本作業規定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