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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效評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022260369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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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
    官等、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
    位等訓練之成效評估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成效評估之範圍如下:
(一)訓練滿意度事項。
(二)受訓人員相關知能之學習效果等事項。
(三)受訓人員運用訓練所學之行為及工作表現等事項。
(四)受訓人員訓練後之任用、陞遷及考績變動情形等參考事項。
(五)其他與訓練成效評估相關事項。



三、訓練滿意度調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保訓會應設計受訓人員綜合評估意見表,於開訓前交由國家文官學
      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發送受訓人員填寫。
(二)前款綜合評估意見表,應針對授課講座、教材、課程內容、行政支
      援、訓練設施及課程安排等項目進行調查。
(三)文官學院應於訓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彙整綜合評估意見表結果函送
      保訓會進行統計及撰擬分析報告,以提供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
      精進訓練之參考。
(四)保訓會應視業務需要及綜合評估意見表調查辦理情形,定期檢討並
      修正意見表之題項內容及格式。
(五)保訓會得視業務需要,依受訓人員對訓練課程之投入及參與程度,
      進行訪談調查。



四、保訓會應彙整訓練成效評估結果,連同訓練需求調查及職能分析結果
    ,召開課程檢討會議,據以規劃各項訓練課程。



五、文官學院應參考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洽聘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課程
    教材撰寫召集人,並得視需要召開課程教材撰擬諮詢會議,以協助編
    纂課程教材。



六、文官學院應參考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各主管機關及訓練機關(構)
    學校推薦師資等資訊,擬具講座薦介名單(草案)及審議原則函送保
    訓會,俾召開講座薦介名單審議會議。



七、文官學院得視需要召開課程示範教學座談會,以瞭解各講座授課情況
    、交換授課心得及經驗分享。



八、保訓會應於結訓前,辦理訓練課程成績評量,評估受訓人員之學習效
    果。



九、文官學院得邀請各受委訓機關(構)學校輔導人員參加講習訓練,並
    得視需要派員至各受委訓機關(構)學校瞭解輔導情形,以提升生活
    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等項目考評之公平性。



十、保訓會針對訓練課程成績評量試題之命擬、選(審)題及入闈製卷等
    作業,應採系統化題庫方式進行有效管理,並就考畢試題進行試題分
    析、篩選及潤飾。



十一、保訓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受訓人員之行為追蹤評估,應於訓期結束後三個月至六個
      月內,採實地訪視及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以評估其運用訓練所學
      在工作上之行為及工作表現;其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得視業
      務需要辦理。



十二、保訓會得於各項訓練之訓期結束後二年內,函請銓敘部協助提供受
      訓人員訓練後之任用、陞遷及考績等相關資料,辦理訓練成效追蹤
      之參考。



十三、保訓會應彙整各項訓練成效評估結果及銓敘部提供之資料,撰擬分
      析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研提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專案檢討會議
      審議,以作為規劃訓練政策及目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