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獎懲依本規定辦理,由輔導員簽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稱警
大)校長核定。
三、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行為
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四、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五、受訓人員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六、受訓人員受獎懲,須經移民署發布後執行之。
七、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八、訓練期間獎懲: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者。
2.擔任班代表、股長,工作態度熱心負責者。
3.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4.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者。
3.擔任正(副)學員長,工作積極負責,績效優異者。
4.訓練期間全勤(未有請假紀錄,但公差假及特別假除外),且未
受操行減(扣)分者。
5.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
2.擾亂教室秩序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者。
4.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者。
5.違犯警大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
不知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未滿 3% 者。
3.對老師(教官)或輔導員不重禮節,態度惡劣者。
4.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大過:
1.具有訓練計畫第 20 點第 1 款第 8 目所列情形之一者。
2.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3.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
4.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計算操行成績加減分
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大功一次加 9 分。
(二)申誡一次扣 1 分,記過一次扣 3 分。
十、本規定所定之懲罰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依法移
送法辦。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