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期中測驗:
1.儀態訓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
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
內及格。
(二)期末測驗:
1.儀態訓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行進變換隊形變
換方向。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與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
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
及格。
三、儀態訓練成績於期中、期末測驗時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僅採計儀態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二)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不列入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
五、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體能及儀態測驗者,需備相關證
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又前於期中測驗達到期末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