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科目:體能訓練(跑走)、游泳、柔道、綜合逮捕術、射擊、組
合警力訓練及機動保安隊形操練等 7 科目。
三、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訓練計畫第 18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每階段警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期末驗收,評定成
績及發給證書,本項成績占階段成績 40%。
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五、警技科目期末驗收標準及成績評定如下:
(一)體能訓練(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45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45 秒以內及格。
3.第 3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4.成績評定: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
(二)游泳:
1.第 1 階段:不限時間、不限姿勢,能續游不間斷,完成 50 公
尺為合格。
2.第 2 階段:不限時間,50 公尺捷泳、50 公尺蛙泳,能續游
不間斷,完成 100 公尺為合格。
3.成績評定:
(1)動作正確者:60 至 70 分。
(2)動作正確且有速度者:71 至 80 分。
(3)動作正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81 至 90 分。
(三)射擊:
1.第 1 階段:實施基礎射擊(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
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顆,限時 4 分鐘之測驗。
2.第 2 階段:實施應用射擊(近迫-持槍靶及五環靶),射擊距
離 15 公尺,子彈數各 10 顆,均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開保
險、拉滑套)測驗。
3.第 3 階段:實施運動後射擊,射擊距離 10 公尺、限時 60 秒
完成 100 公尺跑步及 10 顆子彈測驗。
4.成績評定:測驗成績核列為期末成績。
(四)柔道:
1.第一階段:
(1)授課內容:「前迴轉倒法」以前迴轉倒法躍過一人(曲膝、曲
肘、伏臥或以其它障礙物),左右各 2 次,並順勢起立。
(2)測驗方式:受測者前方約 3 至 5 公尺處,設置障礙物(障
礙係由同學以曲膝、曲肘、伏臥等方式為基準)以『護身倒法
中-前迴轉倒法』方式超越障礙物。
2.第二階段:
(1)授課內容:「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
男性應達 8 次;女性應達 5 次。
(2)測驗方式:取者(施術時摔人者)自選本學期已講授動作,做
為測驗項目。取者與受者【不限同一人】同時站立於檢測地點
後,由測驗官以 30 秒時間檢測。
3.第三階段:
(1)授課內容:立姿、捨身之連絡技術約定摔倒,立姿摔倒地後實
施地面制敵法之連絡技術應用變化操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應
達 6 次:女性應達 4 次。
(2)測驗方式:取者自選已講授立姿、捨身之連絡技術約定摔倒動
作,取者與受者(不限同一人)同時站立於檢測地點後,取者
施術摔倒受者後,應立即施以寢技之連絡應用技術;取者完成
前述連絡應用技術動作後立即起身站立,施作下一次測驗動作
。
4.重量訓練:
(1)測驗內容:各學期實施仰臥起坐測驗,男性於一分鐘內達 38
次(含)以上及格、女性於一分鐘內達 30 次(含)以上及格
。
(2)測驗方式:聞「預備」口令後,仰平躺於平坦海綿墊上,背部
肩胛骨著海綿墊,雙手交叉抱胸,雙手掌置於鎖骨上,屈膝、
雙腳張開,同時由同組人員用手按著腳踝,以利施作。聞「開
始」口令時,須利用腹肌收縮使上身坐起,雙肘觸及雙膝計為
1 次,之後仰臥回復預備動作。,並以 60 秒所完成之標準次
數為基準。
5.成績評定:授課內容以熟練及正確度評定成績占期末成績 50%;
重量訓練測驗以超過及格標準每增加 1 次,測驗成績加 2 分
計算,最高 100 分,占期末成績 50%。
6.晉級比賽:
(1)依據:依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段級審查辦法辦理。
(2)時間:第三階段期末考後實施。
(3)晉級比賽規定:晉級比賽之分組原則以性別相同者之選手列為
同組比賽。每一場比賽時間為 2 分鐘。時間完畢時,如無法
分出勝負時,則由教官就比賽情形判定,比賽選手不得提出異
議。持有一級以上柔道證書者,本校不予評列,其餘人員統一
以四級評列參加比賽。累積勝二場,晉一級(柔道三級)、累
積勝三場,晉二級(柔道二級)。比賽採單淘汰制,未能連續
獲勝,即不得再繼續參加比賽,晉級結果評定等級暨核發證書
。
(五)綜合逮捕術:
1.第 1 階段(擒拿警棍術):
(1)測驗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握力器單手 1 分鐘:男性 50 次為合格,女性 40 次為合格
。
2.第 2 階段(綜合逮捕術):
(1)測驗基本型 10 式演練、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2)握力器單手 1 分鐘:男性 55 次為合格,女性 45 次為合格
。
3.第 3 階段(綜合逮捕術):
(1)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及應用。(含上銬、搜身)。
(2)握力器單手 1 分鐘:男性 60 次為合格,女性 50 次為合格
。
4.成績核算:授課內容以熟練及正確度評定成績占期末成績 50%;
握力器單手 1 分鐘測驗,每多 1 次,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
,最高 100 分,占期末成績 50%。
(六)組合警力訓練:
1.第 2 階段:單警執勤安全訓練暨組合訓練(雙警執勤暨四人警
網)。
2.第 3 階段:實務案例應用暨情境模擬演練。
3.成績評定: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度評定成績。
(七)機動保安隊形操練:
1.第 1 階段:機動保安警力隊形(分隊隊形)操演及應用。
2.成績評定:依授課內容之熟練度及正確度評定成績。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