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本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法令
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稅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財稅行政類科正
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
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財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
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財政部辦
理。
肆、研習地點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
斯福路 6 段 142 巷 11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稅務法規及│稅捐稽徵法 │3 │27 │
│實務 ├─────────────────┼──┤ │
│ │所得稅法規及實務 │6 │ │
│ ├─────────────────┼──┤ │
│ │營業稅法規及實務 │4 │ │
│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及實務 │2 │ │
│ ├─────────────────┼──┤ │
│ │財產稅法規及實務(含地價稅、房屋稅│6 │ │
│ │、土地增值稅、契稅及使用牌照稅) │ │ │
│ ├─────────────────┼──┤ │
│ │地方稅法通則法規及實務 │2 │ │
│ ├─────────────────┼──┤ │
│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 │ │
│ │動產及特種勞務部分)法規及實務 │ │ │
│ ├─────────────────┼──┤ │
│ │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特│2 │ │
│ │種貨物部分)法規及實務 │ │ │
├─────┼─────────────────┼──┼──┤
│專題演講(│稅務人員服務要領 │2 │7 │
│可隨講座調├─────────────────┼──┤ │
│整演講題目│掌握優勢健全財政 │3 │ │
│) ├─────────────────┼──┤ │
│ │稽徵工作之使命與展望 │2 │ │
├─────┼─────────────────┼──┼──┤
│課務活動 │開訓及班務時間 │1 │2 │
│ ├─────────────────┼──┤ │
│ │結訓典禮及綜合座談 │1 │ │
├─────┴─────────────────┼──┴──┤
│合計 │36 │
└───────────────────────┴─────┘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2 年高普考財稅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受
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財訓所送
交實務訓練機關,做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訓練完成後辦理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
查結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財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
練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財政部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
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財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