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提高文化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文化專業法令與實
務,強化並提升渠等文化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文化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
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委託文化部辦理。
肆、研習地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3 段 30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總時數:3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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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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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與願景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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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實務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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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區營造探討城鄉發展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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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經營管理-標竿經驗分享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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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法令與運作策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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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政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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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際文化交流願景與策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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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文化交流現勢與實務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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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與人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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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趨勢、困境及因應對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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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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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2 年高普考文化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午餐;需住宿學員由文化部協助洽訂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住宿費用請先自行墊付,並於
訓後依相關規定向所屬機關申報。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出缺勤情形,由文化部
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於文化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文化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