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實務訓練:分 3 階段辦理,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
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一)基礎研習:學習通識課程,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體認並力行臺鐵局
「安全、準確、服務、創新」之核心價值。
(二)專業技能訓練:瞭解主管單位之整體業務性質,集中教導各項工作
標準作業程序,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
(三)實地操作訓練:以做中學師徒制方式,由輔導員帶領錄取人員實際
學習各項工作技能。
三、訓練對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以下簡稱鐵路特考)錄取人
員。
四、訓練期間
(一)實務訓練:4 個月(自報到之日起算)分 3 階段辦理:
1.基礎研習:不分資位等級,排定約 2 週之集中訓練及線上學習
課程,課程配當由臺鐵局規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專業技能訓練:不分資位等級,得由臺鐵局運、工、機、電各處
及其他處室(以下簡稱各主管單位)規劃分區選定訓練基地,排
定約 2 至 3 週之專業課程。
3.實地操作訓練:與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合計 4 個月。
(二)依本計畫第 6 點第 3 款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人員,仍
應接受 4 個月實地操作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申請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構
實務訓練各階段訓練機構如下:
(一)基礎研習:臺鐵局員工訓練中心。
(二)專業技能訓練:臺鐵局各主管單位。
(三)實地操作訓練:各申請本年本項考試用人機構(以下稱實務訓練機
構)。
六、訓練方式
(一)分配實務訓練人員除依本點第 3 款規定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
訓練者外,均應參加臺鐵局辦理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訓練
日期及規定另行通知,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前為臺鐵局現職人員,曾應鐵路特考相同
類科訓練及格,並有 1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由實務訓練機構於其
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報交通部(臺鐵局)
核定免除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後,轉送保訓會備查。
(三)由各實務訓練機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參照「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原編列預算(人事費)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以網路選填志願分發方式辦理,依其考試
成績高低依序經電腦分配至實務訓練機構未占缺接受實務訓練,並依
下列規定報到:
(一)分配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構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分配函所定日期,前往實務訓練機構報到,但因特殊事由徵得
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實務訓練機構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1,請至臺鐵局「企業資訊入口網」(http://eip.
railway.gov.tw)之「知識與法規/全局知識庫/人事室/第一科
/103 年鐵路特考」下載】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列管,並副知臺鐵局(0260265@railway.gov.tw)
,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於榜示時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略
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
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
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臺鐵局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
程,為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依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十、補訓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
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
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
訓(申請書如附件 3)。
(二)前款補訓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申
請書(同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
三足歲等,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
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報到後 1 個月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
件 4),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
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比照前款規定,申請縮
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曾任雇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佐級之低一資
位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
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
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所稱雇員,指依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廢止前之雇
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
級標準發給津貼,及比照實務訓練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二)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得
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
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臺鐵局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
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輔導規定
(一)參照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辦理。
(二)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
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構應立即通報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件 6)。
3.適時轉介外部資源:依需要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以
導正異常行為。
(三)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由輔導員針對受訓人員每日工作內容及
表現詳實以文字記錄,填寫於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週紀錄表(
如附件 7),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送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
閱後,交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俾使各級主管隨時確實掌握訓練情
形,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四)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實務訓練機構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
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五)輔導員對其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
佳者外,實務訓練機構得予敘獎。
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
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
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 8)。
(二)參加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人員均應通過測驗,成績不及格(
未達 60 分)者分別再由臺鐵局員工訓練中心及各主管單位排定
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陳轉臺鐵
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 42 條規定辦理。
(四)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含
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成績)及格後 7 日內,至保訓會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納」,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
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
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4.參加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人員經測驗成績不及格未於 1
個月內參加補考,或經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者。
5.基礎研習及專業技能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
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6.實務訓練期間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者。
11.其他足認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構或訓練機
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
申請補訓。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訓練辦法第 35 條之 1 第 1 項
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
各實務訓練機構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1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三)依前 2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實務訓
練機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附則
(一)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
訓練,均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一、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