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域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
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海巡特考)
錄取人員。
(二)102 (含)年以前海巡特考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專業訓練 8 個月,實務訓練 4 個月,共計 1 年。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未
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
理)依所占職缺指定專人輔導實施訓練事宜。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由海巡署規劃,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為原則,上課時
間以外作息活動,由教育訓練中心自行安排;如遇國定假日、連
續假期、天候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因接訓報到影響授課時
數,教育訓練中心得依課程授課時數實際需要,延後結訓時間。
3.訓練器材:由教育訓練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
4.教材編印:由教育訓練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
課前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敦聘:由教育訓練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
或具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6.有關授課師資遴聘及課程編排之相關規劃,視訓練狀況由教育訓
練中心適時調整,以維持授課彈性及機動。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單位,依據考試類科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
之。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單位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
地區巡防局(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另案通知;受訓人員並應於規定
時間內至教育訓練中心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實務訓練單位並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填寫「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表 1)」,經各機關首長核定後,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
或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並副知海巡署,及以
電子郵件轉送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列管,影本另送
交受訓人員參考。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 2),逾
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略
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
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
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海巡署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
程,為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
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
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含)年以前海巡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如附表 3),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 足歲以下子
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
3 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
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海巡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免除專業訓練
(一)曾於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服務 2 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
察)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次一等級
以上考試及格者且取得司法警察專長資格及格證書,得於接獲調
訓通知後 10 日內,檢具機關證明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文
件,報送海巡署核定,免除專業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4)。
(二)經核定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過
游泳測驗。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專業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二)實務訓練期間:
1.由各分配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
月支數額給與。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加給部分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三職等
月支數額給與。
2.由各分配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3.保險:
(1)103 年海巡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和一般保險。
(2)102 (含)年以前海巡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
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支
領危險職務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
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
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專業加給部分,比照海巡署現職人員支領公務人員專
業加給表(二),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
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並得依「消
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
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
「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支領危險職務
加給、地域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應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
或事假(指專業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以時計
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103 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
定」(如附件 1)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5。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
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
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如附表 6),並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由訓練機關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
輔導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 2)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 3)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
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訓練:
1.操行成績:占 30%。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4)辦
理。
2.學業成績:占 70%(含學科測驗占 50%、體技測驗占 20%)。
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成績考核規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5、6
)。
3.訓練成績評定後,由教育訓練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
附表 7)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8。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辦理)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業
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
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
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9)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訓練中心、海洋巡防總局或
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陳報海巡署(未來如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辦理)函請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
項目不及格者。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不可
歸責等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或請事
假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者(每日以 24 小時
計算)。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專業訓練期間不假外出 3 日以上或逾假 5 日以上者。
6.專業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7.專業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海巡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
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 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者由教育訓練中心函報海
巡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5% 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
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 0.18 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3% 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者: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致
生不良後果。
10.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或
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1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3.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有具體事證者。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16.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教育訓練中心及各用
人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由
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 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21 點第 5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
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不可歸責等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海巡署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
(二)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
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之
文件,經海巡署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6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依前 4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應重
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
計畫辦理。
二十二、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辦理)
以併於各年度海巡特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 1 年。訓練課程
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附讀相關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定。
二十三、附則
(一)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
占缺訓練,均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