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實施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除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
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外,另將深入研
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國際公約及行政規定,充實與審前調查、
保護處分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並培養司法及觀護之倫理價值
,以具備專業之核心能力。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採專業訓練、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除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
、強化案件執行能力、個案管理技巧與實務經驗傳承外,另加強觀
護業務本職學能、實務執行與相關法令為主,針對司法保護概論、
案件管理與處遇、行政作業流程等,排定適當課程,另參考高普考
基礎訓練共同能力課程,以充實核心價值之養成。
三、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
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
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2 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 4 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
參加第 1、3 階段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3.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3 個月。
4.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 4 階段實施,訓練期間分配如下:
第 1 階段:1 個月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
法院研習。
第 2 階段:1 個月,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以
下簡稱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第 3 階段:1 個月,返回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綜
合研習。
第 4 階段:1 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試辦案件
。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2 個月。
2.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為 4 個月。但未及參加第 1、3 階
段訓練者,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3.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3 個月。
4.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4階段實施,訓練期間分配如下:
第 1 階段:6 週專業訓練,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
法官學院)研習。
第 2 階段:1 個月,赴法務部指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
稱地檢署)實務見習。
第 3 階段:2 週,返回司法官學院綜合研習。
第 4 階段:1 個月,至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地檢署(以
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試辦
案件。
五、訓練機關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訓練):
(1)由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辦理本項訓練。
(2)保留受訓資格經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未及參加第 1、3
階段調訓時程,得不適用第 1、3 階段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
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2.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訓練)或免除專業訓練後之實務訓練: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訓練):
(1)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2)保留受訓資格經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未及參加第 1、3
階段調訓時程,得不適用第 1、3 階段訓練之規定,惟仍須接
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2.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
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1.第 1 階段:1 個月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
法院研習。專業訓練課程包括少年事件處理相關法規、憲法及國
際公約有關少年司法人權規範與觀念、兒少福利與保護、工作倫
理、觀護工作相關職能、案例研習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等核
心能力之學習,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相關課程,並得
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1)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子法、刑事
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
(2)憲法及國際公約有關少年司法人權規範與觀念:人權公約、CE
DAW 公約、性別平權、多元文化等。
(3)兒少福利與保護: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社會工作概論、社會
資源之連結。
(4)工作倫理:觀護人倫理價值、少年司法團隊運作之模式、觀護
人與法官及其他專業人士之溝通與協調等。
(5)觀護工作相關專業知能:審前調查及保護處分執行所需之專業
知能。
(6)機構參訪:安排參訪少年觀護所、矯正機關、安置機構等。
2.第 2 階段:1 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
,此階段,錄取人員不得具名辦理案件相關業務,但得在指導觀
護人輔導下,閱覽相關案件卷宗,並得隨同指導人員前往少年家
庭等現場觀摩見習。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操俱優
之觀護人,負責指導受訓學員,使其具備少年事件資料之調查
蒐集、調查報告之製作、出庭陳述意見之方法、觀察、轉介及
相關保護處分之執行及輔導、社會資源連結等業務執行之能力
。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少年調查、少年保護相關業務,並應
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1-3),經各實務見習法院院長、主
任觀護人及指導觀護人評閱審核簽章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
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審前調查報告擬作 2 篇、保護管束訪視紀錄擬作 2 篇、
保護管束會談紀錄擬作 2 篇、安置輔導機構參訪心得 1
篇、少年觀護所參訪心得 1 篇,經各實務見習法院主任觀
護人及指導觀護人評閱審核簽章,由學員塗去少年及相關之
人隱私資料後,彙整由法院寄送法官學院教務組核備並副知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3.第 3 階段:1 個月,返回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綜
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司法及輔導專業倫
理概念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1)觀護業務相關職能:審前調查報告之撰寫、出庭陳述、晤談及
輔導技巧、觀察、轉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及安置輔導
等處分執行相關綜合研習。
(2)案例研習:個案評估、調查及觀護案例研習、問題探討。
4.第 4 階段:1 個月,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試辦案件
。各該機關應指派專責觀護人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觀護人
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2):
1.第 1 階段:6 週專業訓練於司法官學院實施,訓練課程包括:
(1)觀護工作相關法令介紹: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
(假釋、緩刑、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與撤銷制度)、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
(2)案件處遇專業知能:諮商輔導理論及晤談技巧、詢問技巧、毒
品案件醫療戒癮模式(含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及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簡介、性侵害案件輔導與監控機制、家庭暴力案件
輔導與網絡機制、社區處遇案件執行、與機構資源連結等。
(3)司法保護概論:司法保護政策思維與行銷宣導、修復式司法方
案、消費者保護法實務、反賄選及法治教育宣導實務分享等。
(4)觀護工作相關職能:約談、訪視報告之撰寫、一審辦案觀護系
統實務運用、前科表判讀,及社會資源轉介與運用等。
(5)參訪業務相關機關:監所單位、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公私立戒
癮治療機關(構)、義務勞務或社會勞動機關(構)等。
(6)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等。
2.第 2 階段:1 個月之見習訓練
(1)至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實施。由指定之地檢署指派專責觀護人
負責指導,使其具備觀護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態度,強化案件
執行能力及個案管理技巧。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地檢署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見習內容包含案件執行(保護管束、緩起訴、社會勞動)
,及相關行政作業程序,並應撰寫繳交下列見習成果:
學習心得週記(如附件 1-4)。
保護管束約談輔導紀要擬作 6 篇、訪視紀錄擬作 4 篇。
義務勞務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執行程序摘要及心得 1 篇、
緩起訴毒品戒癮治療案件執行程序摘要及心得 1 篇。
3.第 3 階段:2 週返回司法官學院綜合研習課程。內容包含觀護
案例研習、其他觀護業務相關職能課程與一般及人文素養課程。
(1)案例研習:個案評估、辦案心得及案例研討等。
(2)其他觀護業務相關職能課程:相關法令討論、觀護案件執行流
程研討及觀護實務運作等。
(3)一般及人文素養課程。
4.第 4 階段:1 個月之實務訓練,至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
之地檢署試辦案件,各地檢署應指派專責觀護人輔導之,受訓學
員應在指派觀護人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及相關行政業務
。
七、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第 1、3 階段訓練:由法官學院或與法官學院合辦之法院編列相
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第 2、4 階段訓練或免除第 1、3 階段訓練之實務訓練:由各實
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專業訓練(第 1、3 階段):由司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
下支應。
2.見習訓練及實務訓練(第 2、4 階段):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
或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分配及報到程序: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
(1)由司法院或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
,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
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
訓練開始日期;惟司法院或法務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
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准保留受
訓資格者,復申請補訓時,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俟各機關用人需
求,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各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或
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
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司法院或法務部為應業務需要
,得指定報到日期,各補訓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
到接受訓練。
2.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
員:
(1)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俟各機關用人需求,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
。各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或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
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
;惟司法院或法務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補訓
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訓練。
(2)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占原分配之用人機關職
缺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重新起算訓練
期間。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2-1 及 2-2)傳送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受訓
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
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 ),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
釋略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
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
於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
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
之 21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
理。
4.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考試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
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之一,原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有案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限屆滿後或原因消滅後 3 個
月內,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之新事由,或於分配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復有前開之新事由,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申請書同附件 3)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2.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
試法)第 4 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
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
日之 21 日前。
3.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 4),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
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
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 3 足歲
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 年內曾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格,經分
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司法院申請免除
專業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
般保險。
103 年度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
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二)102 年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專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
務訓練機關、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如由司法院另行指定學習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實務訓
練期間則由該學習法院或地檢署負責辦理前開各目事項,並通
知實務訓練機關。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含見習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並依訓
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
理。
(二)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
1.實務訓練成績,應按各階段訓期時間比例計入成績(第 1 及
第 3 階段訓期計 2 個月占 25%、第 2 階段訓期 1 個月
占 25% 、第 4 階段訓期 1 個月占 50%),各階段成績分
由法官學院、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評定,並由
實務訓練機關負責彙整計算,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至 11-1
。
2.免除第 1、3 階段訓練者之該階段 25% 成績,由實務訓練機
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評定。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
1.實務訓練成績,應按各階段訓期時間比例計入成績(第 1 及
第 3 階段訓期計 2 個月占 50%、第 2 階段訓期 1 個月
占 25%、第 4 階段訓期 1 個月占 25%),分別由司法官學
院、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評定,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彙整
計算。
2.未及參加第一、三階段訓練者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3 個月
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彙整計算訓練
總成績。
3.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 至 17 。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
院或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
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
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經由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8 )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各該訓練之機
關通知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層
轉司法院或法務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1.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
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如係由司法院另行指定學習法院,實
務訓練期間則由該學習法院負責即時採證、即時記錄並通知各該
實務訓練機關辦理層轉廢止受訓資格事宜。
(四)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則由法務部指定之地檢
署,負責即時採證、即時記錄並通知各該實務訓練機關辦理層轉
廢止受訓資格事宜。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20 點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報請司
法院或法務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1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一、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