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重點
本「精選嚴訓」、「學以致用」之原則,實施調查人員養成訓練,培
養具備高度使命感,勇於為國家、為民眾服務之國家調查員,訓練重
點如下:
(一)堅持信念:確立效忠國家、服務民眾之信念,發揚崇法務實、犧牲
奉獻、重視團隊的傳統精神。
(二)認識自己:體認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之定位、職掌及
使命,強化依法行政觀念,以健全自我、追求進步。
(三)陶冶氣質:「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培養剛正不阿、溫
文儒雅、堅忍自信、樂觀進取之高尚氣質,樹立可親、可敬之國家
調查員形象。
(四)充實知能:研習有關法令,充實法律素養,並熟諳專業知能與科技
、資訊等技能,以期有效達成任務。
(五)防制犯罪: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研析各種犯罪情勢,
提高警覺,掌握預警,有效防制犯罪。
(六)鍛鍊體能:重視體能自我鍛鍊,養成運動習慣,期能勝任繁重之工
作挑戰。
三、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
考試)錄取人員。
(二)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1 年。
(二)四等考試:6 個月。
(三)五等考試:6 個月。
五、訓練機關
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基礎課程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
程序與技術等。
(二)專業課程
1.三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相關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及犯罪防制
專業知能與應用技能。
2.四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及輔助業務,嫻熟犯罪調查專業知能與行政
知能。
3.五等考試:
研習調查局各項輔助業務與規範,嫻熟行政知能及司法調查工作
應用技能。
(三)體育課程
實施體適能、跑步、游泳等體能訓練。
(四)輔教課程
安排各項競賽、藝文、參訪見學等活動。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由調查局通知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所報到接
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
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略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
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
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調查局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期
程,為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
於榜示後至訓練報到日之 1 日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並檢具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 足歲以下子
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
3 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計算。
十一、免除訓練課程
本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除訓練課程。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
格複檢,其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未占機關實缺,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
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
額。
(二)前款受訓人員津貼,曾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級俸高
於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津貼之級俸者,訓練期間准支原敘級俸。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四、實習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
習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生
活管理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六、輔導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
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
十七、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
假須知」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八、獎懲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
懲規定」(以下簡稱獎懲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
會核定後實施。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
練成績考核規定」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
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調查局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
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
後將繳費證明交付調查局確認繳款。
(四)調查局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訓練期間曠課、不假外出、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
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
之一者。
3.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4.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
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5.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
格,或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
者。
6.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7.訓練期間依獎懲規定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8.訓練期間對講座、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長官、輔導員、員工施
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9.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10.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
機密文書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者。
11.實習期間,經考核其品德素養,不適任調查局工作者。
12.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者。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 款所定期間內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22 點第 4 款所定期間申請
重新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調查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
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
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
件,經調查局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3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十三、分發服務
受訓人員受訓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由
調查局依規定分發所屬單位服務。
二十四、附則
(一)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