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
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
三、訓練期間及報到:
(一)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止,為期 2
年。由訓練機關依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
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
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 15 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
規定,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 103
年 9 月 1 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
員請假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予以扣分。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五、實施步驟(分 4 階段實施):
(一)第 1 階段共 9 週:
1.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0 月 5 日止,共 5
週,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含行政訴訟課程及輔助行
政機關見習課程)。
2.自 103 年 10 月 6 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2 日止,共 4
週,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第 2 階段共 35(34) 週:自 103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5 日止(扣除新年年假實際授課為 34 週),學員在本
學院接受各類檢察、民事、刑事等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
演習。
(三)第 3 階段共 52 週:自 104 年 7 月 6 日起至 105 年 7
月 3 日止,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
務。
(四)第 4 階段共 8 週又 3 天:自 105 年 7 月 4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31 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
分科教育等。
六、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
課程及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倫理、學習司
法官之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外國法學、傾聽與
溝通表達、行政訴訟及輔助行政機關見習等課程,藉由基本課程之
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並為學員赴行政機關及
相關機構學習作期前準備。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 4 部門實務課
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
係以第 1 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行
政訴訟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 1 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
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
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
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
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
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
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行
政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實習法庭之演練。(
因應行政訴訟法於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排定行政訴訟實
務及書類習作課程,但無擬判及實習法庭之課程安排,也不列入評
分之科目。)
(三)法律理論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之
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國家考試科目
及大學已修習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檢察相關理論課程,爰聘
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圍涵蓋憲法專
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財經金
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醫療
專題、社會與國際相關專題等課程,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正確適
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
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領域著眼
,同時教學,相互激盪,鼓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
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
(四)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
卷證分析與應用、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多元文化認識與
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外國語文與應用電腦等專業技能,其
範圍涵蓋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的人文思維、法律哲
學、犯罪心理學、兒童心理學概述、社會心理學、新興法律問題學
術研討會、公務員政策溝通與宣導能力、執行力及應變力、積極傾
聽與溝通技巧、司法與溝通、土地登記實務、前科表判讀、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介與實踐、性別主流化及其落
實、環境及生態保護、人文生態教學活動、原住民族關懷與權利保
護、國際法學學術研討會、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概論、槍彈鑑
識、化學鑑識、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
測謊之程序與鑑定(含實務操作)、文書之蒐集與鑑定(含實務操
作)、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含實務操作)、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
人之危險評估鑑定、民刑案件精神鑑定、性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
鑑定(含實務操作)、鑑識科技實務等、以及外國語言與應用電腦
、導看影片、醫療實務、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各類型實務案件處
理等相關課程,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
知識。
(五)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其範圍涵蓋從事司法
工作之基本認知、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官的利益
衝突與迴避、司法官的保密義務、法官檢察官及檢警調之互動、司
法官與律師互動、從憲法看司法官角色、職權、行止、公務員行政
中立、廉政規範與財產申報、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人文素養、養
生、人際關係及情緒管理、學員自治、弱勢關懷、音樂賞析、院長
座談、學習座談、體育活動、迎新會、家庭日、性向測驗以及導師
時間(含司法倫理、經驗傳承、與來賓座談、分組討論、學員專題
報告)、以及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
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
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
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
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七、實施方法:
(一)第 1 階段:
1.於開始前 2 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學院前健康檢查,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
迎新會、家庭日、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
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 5
5 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稅
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業務、非
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
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
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 2 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
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二)第 2 階段:
1.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事、刑事、
檢察 3 部門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 1 位為召集人。開
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
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 3 至 4 人
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
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
「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
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
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等
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三)第 3 階段: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
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
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 1 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
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校見習。
(四)第 4 階段:學員返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
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
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業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任
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教育,加強
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 3 階段
院、檢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
法官之職務。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
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所
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
)第 4 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
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三)前二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
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
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之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遺族撫慰
金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 職等本
俸 5 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三)學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事假超過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
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
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訓練期滿 7 日內
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檢附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
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函
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電子檔一併傳送)。但
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受訓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 1 類、第 2 階段擬判測驗有 3
分之 1 以上科目、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
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或第 4 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四)關說案情。
(五)考試舞弊情節重大。
(六)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七)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曠課合計逾 20
小時或曠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 5 分之
一。
(八)重訓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九)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
定報到。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
院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