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
增進經貿專業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
(二)實務訓練:
瞭解經濟部經貿業務運作,透過專人業務指導,加深專業知能,以
應未來業務需要。
三、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國際經
濟商務特考)錄取人員。
(二)102 年以前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經濟部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
滿之日止,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其訓練種類如下: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3 個月。
(二)實務訓練:3 個月。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1 個月,
惟仍應接受 3 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間共計為 4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
(一)專業訓練:
經濟部所屬訓練機構。
(二)實務訓練:
經濟部暨所屬各涉外機關(單位)及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以下
簡稱各實務訓練機關)。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課程:包括經貿知識(包含招商技巧及國際經貿法律)
、外交禮儀、當前國際政經趨勢及政府政策、一般課程、語言課
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專題研討、公務相關法律、公務環境
相關議題及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等 10 大項課程。
2.經建參訪:
安排至與駐外業務相關之機關、財團法人、產業公會、科學園區
、工業區及重要廠家實地參訪。
(二)實務訓練:
分配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
國際合作處、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或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
(單位)實習,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單位)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指導相關業務。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調訓程序:
由經濟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 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
釋略以:「……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
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
4.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102 年以前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之一,原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有案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限屆滿後或原因消滅後 3 個
月內,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之新事由,或於分配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復有前開之新事由,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申請書同附件 1)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2.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
試法)第 4 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
)之前。
3.前 2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以前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申請書如附件 2),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
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
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報到後 1 個
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3)
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
成績優良,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三)其
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103 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比照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
般保險。103 年度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
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
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
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
(二)102 年以前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輔導員由經濟部或所屬訓練機構指派合適人員 1-2 人擔任。
2.其餘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專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
務訓練機關、經濟部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據本計畫六、(二)規定辦理。
2.除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4、7、8、10 點之規
定外,其餘均依上開規定辦理。
3.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如曠職、輔導衝突事
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
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
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4)。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三)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
報保訓會。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依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別計算之,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一)專業訓練:本質特性占 30%,考核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
守等;學業成績占 70%,其中基礎課程成績占學業成績 40%,專
業課程成績占學業成績 60%;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5。
(二)實務訓練:本質特性占 45%,服務成績占 55%。由各實務訓練機
關(單位)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6)分別評定後,依
評定分數合併平均計算分數。
(三)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
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 1 次加 0.5 分,記功 1
次加 1.5 分,記大功 1 次加 4.5 分;申誡 1 次扣 0.5
分,記過 1 次扣 1.5 分,記大過 1 次扣 4.5 分。獎懲功
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經濟部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
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
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
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受
訓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
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經濟部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人資
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經由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函送保訓
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訓練期間對講座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
強暴脅迫者。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經濟部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
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經濟部函
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
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前揭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
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7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
由經濟部依規定辦理: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相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