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考核事宜,特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
訓練計畫)第 15 點,訂定本規定。
二、學員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 5 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 3 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 3 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一大功。
前項第 1 款加分項目如附表。
除第 1 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第四總隊、第五總隊(以下簡稱保一、四、五總隊)總隊長核定者,
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所列各款之獎勵額度,得併酌加(減)一層級
一次或二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者。
(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者。
(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者。
(四)愛護團體有顯著事蹟者。
(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者。
(六)每一階段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
行紀錄扣分者。
(七)參加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者。
(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者。
(九)投稿經刊登警察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者。
(十)通過語言鑑定,獲得證照者。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為楷模者。
(二)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者。
(三)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者。
(四)檢舉一般犯罪因而破獲者。
(五)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六)訓練階段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
言行紀錄扣分者。
(七)參加訓練機關舉辦之比賽榮獲第 1 名或代表國家參加正式比賽,
表現優良者。
(八)代表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3名者。
(九)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者。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者。
(四)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良事蹟者。
六、學員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 5 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 3 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 3 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一大過。
前項第 1 款減分項目如附表。
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懲處額度,得併酌加(減)一層級一次或二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違反紀律,情節輕微者。
(二)遺失學員證。
(三)禮節不週,態度傲慢者。
(四)儀容或服裝不整,屢誡不悛者。
(五)曠課累計 1 小時以上未滿 3 小時者。
(六)不假外出未滿 8 小時或逾假 8 小時以上未滿 2 日者。
(七)不守公共秩序者。
(八)無故不參加升旗、早晚點名或其他規定集會者。
(九)擅自取用他人物品者。
(十)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十一)槍械裝備未依規定擦拭整理致有銹損者。
(十二)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十三)輪值勤務逾時半小時以上接班者。
(十四)對長官詢問不據實回答,情節輕微者。
(十五)不遵守靶場規則者。
(十六)嚼食檳榔者。
(十七)於保一、四、五總隊內喝酒,尚未滋事者。
(十八)使用網路、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設備攻擊或干擾他人日常生活;
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情節重大者。
(十九)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擅自留宿校外人士者。
(二十一)以跟蹤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較重者。
(二十二)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違規行為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惡意誣控、濫告長官者。
(二)曠課累計 3 小時以上未達 5 小時者。
(三)攜帶未經許可物品進入保一、四、保五總隊,致生不良後果者。
(四)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五)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六)不依指示執行命令者。
(七)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八)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17 毫克以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逾 0.03% 者以下者。
(九)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者。
(十)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者。
(十一)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十二)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訓練單位者。
(十三)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試題紙分發後仍交談竊語者。
2.污損答案卷,隨意塗寫登載其他不應有之標記者。
3.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4.故意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者。
5.攜帶必需及其他規定文具以外之物品者。
6.答案卷未全數繳交或攜出試場者。
7.交卷後,仍逗留試場內或試場附近者。
8.於考試時間終了,監場人員收繳答案卷時,仍作答或不即交卷
者。
(十四)使用網路、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設備攻擊或干擾他人日常生活;
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嚴重影響訓練單位聲譽者。
(十五)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重大者。
(十六)以跟蹤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者
(十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
等委員會審議,情節輕微者。
(十八)不假外出小時 8 以上未滿 2 日者或逾假 2 日以上未滿 4
日者。
(十九)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較嚴重違規行為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一)毆打他人,情節較重者。
(二)違反紀律,情節較重者。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者。
(四)曠課累計 5 小時以上累積未達課程時數 2% 者。
(五)不假外出 2 日以上未滿 3 日者或逾假 4 日以上未滿 5 日者
。
(六)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
會審議,情節較重者。
(八)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同意互換座次者。
2.窺視他人答案者。
3.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窺視者。
4.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者。
(九)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18 毫克以上,未達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逾 0.03% 以上,未達 0.05% 者。
(十)有其他相於前列各款之嚴重違規行為者。
十、違反本規定者,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一、本規定有關獎懲之規定,得按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之間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
累次違反本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得加重其懲罰。
十二、學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違反本規定後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
且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十三、學員之獎懲依下列程序及權責辦理之:
(一)各中隊所屬學員獎懲案件,為嘉獎或申誡(含)以下之獎懲,由
大隊部召開學員獎懲委員會核定後由保一、四、五總隊主管訓練
之大隊長核定發布,並依行政程序陳報保一、四、五總隊(督訓
組)備查。
(二)各中隊所屬學員獎懲案件,為記功或記過(含)以上之獎懲,大
隊部召開學員獎懲委員會議定後,依行政程序陳報保一、四、五
總隊(督訓組)核辦,由保一、四、五總隊長核定發布。
(三)各中隊所屬學員獎懲案件,為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含)以上之
獎懲,由大隊部調查簽報保一、四、五總隊,移請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審議。記一大功(過)部
分,由警專校長核定發布獎懲令,不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但記一大過部分,依訓練計畫第
18 點第 1 款第 6 目及本規定第 14 點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已達一大過者,由警專審議後,將審議情形函報保訓會;記過
二次以下者,授權由保一、四、五總隊發布懲處令,不需函報保
訓會。
(四)其他單位對非所屬學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報管理學員之大隊
,再由大隊依獎懲案件之事實及情節輕重,依上述程序辦理。
(五)涉及性別平等懲處之建議案件,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派代表列席說
明。
十四、學員之獎懲,其功過得相互抵銷,但不得塗銷紀錄。
十五、學員在校期間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登記並加減操行總分如下:
(一)加分一次加 0.1 分;嘉獎一次加 0.5 分;記功一次加 1.5
分;記一大功加 4.5 分。
(二)減分一次扣 0.1 分;申誡一次扣 0.5 分;記過一次扣 1.5
分;記一大過扣 4.5 分。
十六、學員受記一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
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
十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