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僑務行政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僑務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僑務服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僑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僑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僑委會)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
是否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僑委會辦
理。
肆、研習地點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5 樓至 17 樓(僑委會會址),地址:臺北
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5 樓至 17 樓。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精神講話 │委員長分享本會之願景、核心價值、使│1 │4 │
│ │命及策略目標 │ │ │
│ ├─────────────────┼──┤ │
│ │政務副委員長分享本會專業僑務人員之│1 │ │
│ │期許與生涯規劃 │ │ │
│ ├─────────────────┼──┤ │
│ │常務副委員長分享本會之海外僑務工作│1 │ │
│ │布局 │ │ │
│ ├─────────────────┼──┤ │
│ │主任秘書分享本會業務單位之策略性定│1 │ │
│ │位 │ │ │
├─────┼─────────────────┼──┼──┤
│基礎僑務知│華僑史、移民史及僑務文獻 │1 │3 │
│識 ├─────────────────┼──┤ │
│ │僑團組織分析 │1 │ │
│ ├─────────────────┼──┤ │
│ │僑區、僑務現況分析 │1 │ │
├─────┼─────────────────┼──┼──┤
│本會僑務行│綜合規劃處實務及相關法規介紹 │2 │10 │
│政之實務、├─────────────────┼──┤ │
│業務介紹與│僑民處實務及相關法規介紹 │2 │ │
│法規介紹 ├─────────────────┼──┤ │
│ │僑教處實務及相關法規介紹 │2 │ │
│ ├─────────────────┼──┤ │
│ │僑商處實務及相關法規介紹 │2 │ │
│ ├─────────────────┼──┤ │
│ │僑生處實務及相關法規介紹 │2 │ │
├─────┼─────────────────┼──┼──┤
│駐外僑務經│駐外僑務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 │2 │2 │
│驗分享 │ │ │ │
├─────┴─────────────────┼──┼──┤
│綜合座談 │1 │1 │
├───────────────────────┼──┴──┤
│合 計│20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3 年高普考僑務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午餐。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僑務委員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本計畫由僑務委員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