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警技成績採計項目為柔道、射擊及綜合逮捕術,以 100 分為滿分,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
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三、警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二)學習精神:占 30%。
(三)期末測驗:占 30%。
四、警技成績結訓及格標準如下:
(一)柔道:須達一級。
(二)射擊:須達二等射手。
(三)綜合逮捕術:須經測驗合格。
五、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柔道成績考核占 66%(每週上課 4 小時)、射擊成績
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
1.柔道:
(1)柔道沿革、熱身運動、體能訓練、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3)測驗標準:各種護身倒法,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1 項,
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
2.射擊:
(1)基礎慢射: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5 發/5 分鐘;持槍人像靶、雙手立姿、射
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5 發/2 分鐘。
(2)測驗標準:基礎慢射 2 項成績平均達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
者,應接受補訓、補測。
(二)第二階段:柔道成績考核占 66%(每週上課 4 小時)、射擊成績
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
1.柔道:
(1)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連攻法、約定摔法。
(2)捨身摔法、反擊技術、自由對摔。
(3)比賽規則。
(4)自由報名期末晉級賽。
(5)測驗標準: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寢
技、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平均 60 分及格(授予柔道三
級)。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
2.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上膛)。
(3)測驗標準:近迫射擊及定點五環靶射擊成績平均達 60 分及格
,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補測。
(三)第三階段: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綜合逮捕
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25%(
每週上課 2 小時)。
1.柔道:
(1)立姿摔法、立姿摔法之攻防與連絡技術。
(2)地面制敵法之攻防與變化。
(3)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4)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5)測驗標準: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2 項,地面制敵法(寢
技、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平均 60 分及格。另應參與
柔道晉級賽,累 2 勝為及格(授予柔道二級)。測驗未達 6
0 分或晉級賽未累 2 勝者,應接受補訓。
2.射擊:
(1)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鐘(含拔槍上膛)。
(2)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
擊)。
(3)測驗標準:定點五環靶及運動後射擊成績平均達 60 分及格,
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補測。
3.綜合逮捕術:
(1)綜合逮捕術應用測驗。
(2)測驗標準:平均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
(四)第四階段:柔道成績考核占 66%(每週上課 4 小時)、射擊成績
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標準:手部、腰部、腳部摔法各 3 項;地面制敵法(寢
技、關節法或勒頸法各 2 項),平均 60 分及格。另應參與
柔道晉級賽,累 2 勝為及格(授予柔道一級)。測驗未達 6
0 分或晉級賽未累 2 勝者,應接受補訓。
2.射擊:
(1)實戰應用射擊:標靶前後運動射擊訓練;射手左右運動射擊訓
練;射擊後換彈匣續射擊訓練;射擊後填彈續射擊訓練;持盾
射擊訓練;單、雙手(左右手)互換射擊(立姿、跪姿、蹲姿
);快速拔槍各型反應射擊;近距離反應射擊(0-5m);夜間
射擊(有輔助光源、無輔助光源)。
(2)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用槍狀況判斷訓練;執勤近
距離危機反應訓練;接近技術、觀察技術、進入技術;地形地
物運用與射擊姿勢結合技術;持槍檢查技術、持盾檢查技術;
走道清理技術、樓梯間清理技術、房屋清理技術;室內戰鬥;
巡邏執勤安全技術、路檢執勤、盤查、攔停、搜索、扣押安全
技術;用槍法令介紹、案例講解、用槍報告記錄要點。
(3)測驗標準:實戰應用射擊及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成
績平均達 60 分及格,未達標準者,應接受補訓、補測。
(4)第 1-3 階段鑑定測驗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即符合二等射
手資格。
六、以上各階段各科目補訓之規定依教育訓練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結束前未取得柔道一級以上資格者及射擊未取得二等射手以
上資格者,由訓練機構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
資格。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