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5 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類科: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四項考核成績,各占訓練總成績之 25%
,各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四項考核成績,各以 100 分為滿分,
外國語文及口語表達各以 60 分為及格,公文寫作及綜合職能各以
70 分為及格,其中外國語文及口語表達各占訓練總成績之 20%,
公文寫作占總成績之 25%,綜合職能訓練占訓練總成績之 35%,總
成績以 65 分為及格。
三、考核方式:
(一)自訓練開始,每月就受訓人員之外國語文、公文寫作、口語表達及
綜合職能訓練進行學習成效評量,以指定作業、習作、口試、筆試
、狀況推演、情境模擬、專題報告方式進行評分並加總平均計算。
每月成績定期送交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審議,倘有表現
異常者,依據訓練計畫第 12 點予以輔導。
(二)第一階段期中考核:
訓練 3 個月期滿,召開期中成績考核會,就受訓人員累計至期中
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口語表達及綜合職
能等任一訓練項目表現異常學員經審議為不及格或總成績不及格者
,應請不及格學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部部長評定。
(三)第二階段期末考核:
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訓練 6 個月期滿,召開期末考核會,就受
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或總成績不
及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部部長
評定。
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訓練 4 個月期滿,召開期末考核會,就受
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或總成績不
及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部部長
評定。
(四)為明確鑑別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各項演練、作業及特質等之個人差異
,各項考評分數原則以 55 分至 85 分為範圍,超出此範圍須註明
理由。
(五)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四、訓練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之英語及報考語文,進行聽、說
、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占總成績之 25%,其中英語及報
考語文各占本項訓練成績之 50%,即總成績之 12.5%。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撰擬各項函稿、簽呈、電報、會
議紀錄、政情研析報告、談話紀要、課程摘要及致詞稿等予以評
分,占總成績之 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藉由受訓人員所作之政策論述、專題報告、
模擬記者會、談判、辯論及即席演講等演練予以評分,占總成績
之 25%。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實習、狀況推演、
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及成效
、專業知能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受訓期間之平日表現等
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本項考核占總成績之 25%
,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分表詳如附
表 1、2 及 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期中及期
末各一次(事務及業務單位可擇一實習分開評分);另專業知能
、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日表現等以「綜
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表」進行評分。
「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表」均每月
至少填列 1 次。
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員本項訓練之第一
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成
績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 70 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25%) │(25%) │(25%) │(25%) │
├──────┼──────┼──────┼──────┤
│英語及各專業│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外語之聽、說│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讀、寫及口│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筆譯各項課堂│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實務演練及習│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
│作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特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0%。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0%。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35%,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實
習、狀況推演、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學員之學習
態度及成效、專業知能進步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受訓期
間之平日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本項考核
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分表詳如附表
1、2 及 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另專業知能
、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日表現等以「綜
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表」進行評分。
「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表」均每月
至少填列 1 次。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
員本項訓練之第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
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成
績低於及格分數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 65 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20%) │(25%) │(20%) │(35%) │
├──────┼──────┼──────┼──────┤
│英語之聽、說│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讀、寫及口│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筆譯各項課堂│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實務演練及習│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作 │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
│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特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三)學員各項考核成績及總成績,經考核委員會審定後,外國語文、公
文寫作、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任一項考核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者,送交考核會審議,並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
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五、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成績相同者,以公文寫作訓練成績
較高者為優先;前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口語表達訓練成績較高者為先
。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狀或核予嘉獎,以資鼓勵。
六、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