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04226000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執行高階公務人員
    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規範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管理及運用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期滿並經評
    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本資料庫。
    曾參加中華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三年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訓練成
    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資料庫所包含之個人檔案資料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訓練年度、班別、現
      職服務機關、官等職等、職稱及最近五年考績(成)等。
(二)學習紀錄:職務見習報告、職務見習業師紀錄、導師生活考評觀察
      報告及回流學習紀錄等。
(三)職能成績: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及評鑑結果報告書等。
(四)人格測驗:人格特質報告(包含考評項目內容、考評項目常模中位
      數及個人評量結果等)。
(五)職涯發展:專長、職務歷練、重大績優事蹟、重大獎懲紀錄及訓練
      成效追蹤報告等。
    前項個人檔案資料,須經受訓人員之書面同意,始得蒐集、處理及利
    用。



四、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七條保訓會或國家文官學院(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得核予公假。
    前項人員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專家諮詢或個人職涯發展等
    訓練成效追蹤活動,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各機關(構)、學校得優先選送第一項人員參加國內、國外培訓課程
    ,或進行職務歷練。



五、列入本資料庫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由者,其
    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主動通知保訓會。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予以除名之事由者,保訓
    會應以書面通知該人員,該人員得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
    保訓會陳述意見。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由者,保訓會應參酌前項陳述
    意見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本資料庫予以除名。
(二)不予除名。
    保訓會應將前項處理結果,以書面函知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
    、學校。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資料之更正維護作業如下:
(一)保訓會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函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相關資料。
(二)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服務機關(構)、學
      校應主動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之。
(三)列入本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得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構)、學校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回流學習紀錄,及第五款之訓練成效追蹤報告
    等資料,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應於活動結束後即時予以登錄。保訓會應
    指派專人負責本資料庫之維護及管理。



七、各機關(構)、學校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
    得以書面(免備文)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
    本資料庫查詢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各機關(構)、學校得依職務需求條件填具第一階段申請表(如附
      表一),由保訓會提供符合條件人員之資料。
(二)各機關(構)、學校為應實際需要,得自第一階段名冊中,擇定至
      多五名人員,並填具第二階段申請表(如附表二)進行進階查詢,
      由保訓會提供上開人員之學習紀錄及職能成績等資料。
    保訓會收到各機關(構)、學校查詢申請後,應於五日內以密件查復
    之;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但以十日為限,並
    通知申請機關(構)、學校。
    各機關(構)、學校所填具之申請表有內容錯誤、缺漏者,保訓會應
    請其補正。
    各機關(構)、學校查詢申請不符合本要點規定,經請其補正未予補
    正,或不符合本資料庫之使用目的者,保訓會得不予提供。



八、各機關(構)、學校依據本資料庫提供之資料,遴用高階公務人員,
    應將其核派情形通知保訓會。



九、保訓會建置及管理本資料庫,及各機關(構)、學校利用本資料庫之
    資料,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如有違法、不當使用或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法負民事、刑事及行政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