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三、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各階段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各階段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且前於受訓期間測驗達到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前點第二項經核准免測人員,該項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