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綜合逮捕術、射擊及游泳等4科目。
三、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摔角占 25 分、綜合逮捕術占 25
分、射擊占 25 分、游泳占 25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
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1.摔角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2.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3.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4.游泳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第二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1.摔角成績考核占 35%(每週上課 2 小時)。
2.射擊成績考核占 35%(每週上課 2 小時)。
3.游泳成績考核占 30%(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摔角
(1)強化體能訓練(含基本椿功、應用手法演練)。
(2)護身倒法(基礎倒法 5 式)。
(3)跤拳第一套路(含步法、手法、身法及基礎摔法演空)
(4)基礎摔法(下把、上把)。
(5)測驗項目:基礎倒法 5 式;跤拳第一套路演練;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實戰訓練攻防 10 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複習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
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4.游泳
(1)水上安全救生概念。
(2)基礎體能訓驗。
(3)蛙式技術訓練。
(4)捷式技術訓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 公尺長
泳測驗)。
(二)第二階段
1.摔角
(1)複習:基礎倒法 5 式混合,跤拳第一套路,應用手法 10 式
,定步椿功。
(2)摔法(下把、上把、拉、崩、靠)。
(3)競賽摔角練習,定步跤較勁。
(4)應用摔角: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拿技巧演練。
(5)測驗項目:跤拳第一套路(慢跤拳);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
拿技術。
2.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3.游泳
(1)基礎體能訓驗。
(2)基本潛水(浮潛介紹及使用、入水法及水面潛水法)。
(3)救生四式訓練。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 公尺長
泳測驗)。
六、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
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二)射擊、游泳: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
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