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二、目標
培育具卓越管理、前瞻領導及民主決策之高階文官,期配合國家重要
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拓展國際視野及洞察全球化發展趨勢,積極推
動機關業務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優勢。
三、班別及目標職務
本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具備晉升目標職務所需職能為目的,並採分
班方式辦理。各訓練班別受訓人員之目標職務如下:
(一)管理發展訓練(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MDT)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二)領導發展訓練(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LDT)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三)決策發展訓練(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SDT):
以簡任第十四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四、核心職能
(一)本訓練係以職能為規劃基礎之發展性訓練,建立包含外顯行為及內
在人格特質之核心職能架構,計分為「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
共通核心職能」及「管理核心職能」三大構面:
1.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包含「廉正」、「忠誠」、「關懷」、「
嚴謹」、「友善」、「情緒穩定」、「使命感」,共計 7 項。
2.共通核心職能:包含「策略分析」、「全球視野」、「問題解決
」、「決斷力」、「政策行銷」、「溝通協調」、「創新能力」
及「外語能力」,共計 8 項。
3.管理核心職能:
依訓練班別區分,管理發展訓練為「發展人才」、「團隊建立」
及「績效管理」,共計 3 項;領導發展訓練為「建立協力關係
」、「領導變革」及「跨域治理」,共計 3 項;決策發展訓練
為「型塑願景」、「危機管理」及「談判能力」,共計 3 項。
(二)高階文官核心職能定義及關鍵行為指標,如附件 1。
五、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管理發展訓練(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M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滿 2
年以上。
(2)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秘書長級以上人員;公民營事業機
構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至多 7 人。
3.人數合計以 35 人為原則,並得視教學需要進行分班上課。
(二)領導發展訓練(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L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或擔任地方政府合格實授簡任第
十一職等機關首長。
(2)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4 年以上人
員;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副會長級以上人員;公民營事
業機構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至多 5 人。
3.人數合計以 25 人為原則。
(三)決策發展訓練(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SDT):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第十四職等人員或擔任中央三級機
關首長。
(2)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授(研究員);非政府組織或
非營利組織相當會長級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總經理級以上人員
。人數至多 3 人。
3.人數合計以 15 人為原則。
六、推薦機關(構)、學校及期程
為達嚴謹選訓目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如
附件 2,各機關依下列方式及期程提送保訓會。
(一)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1.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
審,於 104 年 3 月 1 日前函送保訓會。
2.中央二級機關於 104 年 2 月 15 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
送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
試院及監察院)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
進行初審,於同年 3 月 1 日前函送保訓會。
3.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就本機
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 104 年
2 月 15 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同年 3 月 1 日前函送保
訓會。
(二)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育及研究人員、非政府組織或非
營利組織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服務
機關(構)、學校就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前函送保訓會。但國營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服務機構就推薦
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 104 年 2 月 15 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
院於同年 3 月 1 日前函送保訓會。上開機關(構)、學校各訓
練班別薦送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七、遴選方式
(一)各服務機關(構)、學校應請被推薦受訓人員確認其資格條件及填
具受訓人員推薦表,如附件 3。各主管機關應就擬推薦受訓人員資
格條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召開甄審委員會或組成臨時性之審查
委員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核事項。
(二)相關機關應依本計畫第六點程序進行初審。初審通過者,應依保訓
會通知參加複審,參加人員應全程參與各項遴選評鑑作業,未克參
與評測,不予錄取。
(三)保訓會以評鑑中心法辦理遴選評測作業,評測職能、方式及期程如
下表:
┌──┬──────┬─────┬───────────┐
│班別│期程 │評測方式 │評測職能 │
│ │ │ ├──┬──┬──┬──┤
│ │ │ │策略│問題│溝通│外語│
│ │ │ │分析│解決│協調│能力│
│ │ │ │ │ │ │(英│
│ │ │ │ │ │ │文)│
├──┼──────┼─────┼──┼──┼──┼──┤
│管理│104 年 3 月│公事籃演練│※ │※ │※ │※ │
│發展│19 日至 3 ├─────┼──┼──┼──┼──┤
│訓練│月 27 日(每│模擬面談 │ │※ │※ │ │
│ │梯次 1 日)├─────┼──┼──┼──┼──┤
│ │ │小組(團體│※ │※ │※ │ │
│ │ │)討論 │ │ │ │ │
│ │ ├─────┼──┼──┼──┼──┤
│ │ │英語簡報 │ │ │ │※ │
├──┼──────┼─────┼──┼──┼──┼──┤
│領導│104 年 3 月│事實發現 │※ │※ │ │※ │
│發展│16 日及 3 ├─────┼──┼──┼──┼──┤
│訓練│月 17 日(每│政策論述模│※ │ │※ │ │
│ │梯次 1 日)│擬演練 │ │ │ │ │
│ │ ├─────┼──┼──┼──┼──┤
│ │ │小組(團體│※ │※ │※ │ │
│ │ │)討論 │ │ │ │ │
│ │ ├─────┼──┼──┼──┼──┤
│ │ │英語簡報 │ │ │ │※ │
├──┼──────┼─────┼──┼──┼──┼──┤
│決策│104 年 3 月│個案決策演│※ │※ │ │※ │
│發展│27 日及 3 │練 │ │ │ │ │
│訓練│月 30 日(每├─────┼──┼──┼──┼──┤
│ │梯次 1 日)│答詢演練 │※ │ │※ │ │
│ │ ├─────┼──┼──┼──┼──┤
│ │ │小組(團體│※ │※ │※ │ │
│ │ │)討論 │ │ │ │ │
│ │ ├─────┼──┼──┼──┼──┤
│ │ │英語簡報 │ │ │ │※ │
└──┴──────┴─────┴──┴──┴──┴──┘
1.公事籃演練:參加人員在評測過程中被賦予某特定角色,並在模
擬的情境中處理若干指定題目。完成書面評測後,得由評審員與
參加人員進行面談,面談過程得由專人記錄。
2.模擬面談:參加人員應與其模擬之某個上司、下屬、同事或顧客
等角色(由角色扮演人員扮演),針對情境狀況,進行模擬之面
對面談話。
3.小組(團體)討論:由保訓會將參加人員隨機分為數組,參加人
員須針對特定議題及依據討論資料內之指示事項進行討論,提出
同組成員共同認可之解決方案。
4.英語簡報:參加人員就指定主題於時限內進行簡報,評審員得於
簡報後發問。
5.事實發現:參加人員應先行閱讀若干書面資料,並於時限內,向
指定之資料提供者發掘更多相關資料後,提出書面建議報告。
6.政策論述模擬演練:模擬參加人員在面對民意代表、媒體或利害
關係人時,如何透過政策論述及進行說明,並回答其提問,以爭
取其支持,並獲取最大利益,以達成組織之任務。
7.個案決策演練:參加人員於閱讀相關個案資料後,應針對所面臨
之個案問題,進行分析、探究原因、提出建議及解決方式,並作
出決策。
8.答詢演練:參加者被賦予部會首長之角色,以被質詢之方式,與
模擬之「民意代表」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答詢。
9.人格測驗:高階文官應具備之人格特質為嚴謹性、情緒穩定性、
友善性、使命感、領導性及創新學習等六大構面,為協助參加人
員瞭解其人格類型,以提供發展建議,參加人員應填寫人格測驗
量表。
(四)評測結果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決定錄取受訓
人員名單,由保訓會於 104 年 4 月 24 日前公布錄取名單,並
函知薦送機關(構)學校,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辦理調訓事宜。
八、課程設計
區分為「核心職能課程」、「綜合活動」及「客製化課程」,課程時
數配當表如附件 4,分述如下:
(一)核心職能課程(時數為 165 小時)
1.價值倫理課程:以價值倫理之職能項目「廉正」、「忠誠」、「
關懷」,及人格特質之職能項目「嚴謹」、「友善」、「情緒穩
定」、「使命感」等設計課程。
2.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以「策略分析」、「全球視野」、「問題解
決」、「決斷力」、「政策行銷」、「溝通協調」、「創新能力
」及「外語能力」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
3.管理核心職能課程:
管理發展訓練以「發展人才」、「團隊建立」及「績效管理」等
職能項目設計課程;領導發展訓練以「建立協力關係」、「領導
變革」及「跨域治理」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決策發展訓練以「
型塑願景」、「危機管理」及「談判能力」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
。
4.上述核心職能課程,至少 3 門國內課程以英語授課。
(二)綜合活動(時數為 35 小時):包含開結訓典禮、標竿學習等活動
。
(三)客製化課程(時數至多 30 小時):由學員依職能評鑑結果,就個
別職能落差,於規定時數範圍內選擇課程。
九、訓練實施方式及期間
本訓練包含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國內課程採分散訓練方式辦理,每
週四至週六上課為原則,國外課程採集中訓練方式辦理(約二週),
實施方式及期程分述如下:
(一)開訓典禮及學習共識營:學員應參加文官學院於 104 年 5 月
18 日至 5 月 19 日辦理之開訓典禮及學習共識營,以瞭解訓前
先修課程、評鑑中心法職能評鑑結果、360 度職能回饋等作法及本
訓練之概況。學習共識營結束後,即展開本訓練之相關活動。
(二)職能回饋:依評鑑中心法辦理之遴選結果,並針對錄取參訓人員進
行 360 度職能評鑑回饋,透過錄取參訓人員之長官、同儕、部屬
及自評,併同製作職能評鑑報告,以回饋個人職能發展建議。
(三)客製化課程:文官學院針對學員職能缺口,規劃客製化課程。學員
應依職能評鑑結果選擇相關實體或數位課程研習,並於集中訓練前
研習完畢。
(四)集中訓練:104 年 7 月 3 日至 10 月 8 日。
(五)國外研習:(所列時間將配合國外培訓機關作彈性調整)
1.管理發展訓練:104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19 日。
2.領導發展訓練:104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9 日。
3.決策發展訓練:104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9 日。
(六)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及結訓典禮:104 年 11 月 12 日。
十、訓練地點
(一)國內課程:文官學院及相關培訓機關(構)學校。
(二)國外課程:保訓會將視年度預算及課程需求擇定一國外培訓機關辦
理。
1.管理發展訓練:比利時聯邦行政訓練學院(Training Institute
of the FederalAdministration)或奧地利聯邦行政學院(The
Academ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ederal Chancellery
of Austria)(暫訂)。
2.領導發展訓練:芬蘭公共管理學院(Finnish Institute of
Public Management Ltd )。
3.決策發展訓練:奧地利聯邦行政學院(The Academ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ederal Chancellery of Austria)或芬蘭公
共管理學院(Finnish Institute of Public Management Ltd)
(暫訂)。
十一、教學方法
(一)以學習者為中心之教學方法:依課程需要採用課堂講授法、實地
體驗、政策論壇、小組研討個案教學、情境模擬、模擬演練、工
作坊、標竿學習及拓展訓練等教學方法。
(二)職務見習:部分課程將安排學員至選定之政府機關(構)或企業
,進行職務見習。
(三)擔任「教與學講座」:部分課程將安排學員擔任相關訓練課程之
講座。
十二、評鑑方式
本訓練依各訓練班別目標職務所需職能,評鑑受訓人員之相關職能
表現,並依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規
定辦理。
(一)職能項目:
1.共通核心職能:包括「全球視野」、「決斷力」、「政策行銷
」及「創新能力」等 4 項職能。
2.管理核心職能:
管理發展訓練包括「發展人才」、「團隊建立」及「績效管理
」等 3 項職能;領導發展訓練包含「建立協力關係」、「領
導變革」及「跨域治理」等 3 項職能;決策發展訓練包括「
型塑願景」、「危機管理」及「談判能力」等 3 項職能。
(二)實施方式:
1.過程評鑑:評鑑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職能表現,包括生活考評
、教與學考評、職務見習考評及國外研習考評。
2.總結評鑑:採評鑑中心法評鑑受訓人員之職能表現。
(三)成績計算:
1.本訓練之評鑑成績採五等級制,等級分為傑出、優秀、良好、
普通及不佳。受訓人員各項職能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
鑑合格。
2.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
證書,並依據「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規
定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
之查詢。
十三、成效追蹤
(一)保訓會於訓練結束後 3 至 6 個月再次實施 360 度職能評鑑
,並提出訓前訓後能力差異分析報告。
(二)受訓人員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專家諮詢或個人職涯發
展等訓練成效追蹤活動,以強化高階主管所必備核心職能,達成
培育機關所需人才之目標。
(三)各服務機關(構)、學校得給予必要之協助,包含核給參加人員
公假、指派適當人員填列問卷或接受訪談等。
十四、回流學習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 2 年應
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 1 次。
十五、經費
(一)相關經費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 104 年度預算支應。
(二)非公務人員參加本訓練之國外培訓課程,應自行負擔機票費用。
十六、其他
(一)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與受訓人員就有關訓練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如完成訓練後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其繼續服務義務及違反繼續
服務義務之賠償費用等事項,得另以行政契約定之。
(二)本訓練相關重要活動及期程詳如附件 5,如有異動情形,將另行
函知。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