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課程,第 2 階段
至內政部消防署實務機關實習(實習消防分隊隊員、主管及消防局業
務承辦人等相關職務),第 3 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課程。
三、第 1 階段操行成績考核比照「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
定」辦理;第 2、3 階段操行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五、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4.5 分。
5.記過一次扣 1.5 分。
6.申誡一次扣 0.5 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4 點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之標
準予以加、減分。
(四)其他規定
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於階段結束前進行結算。
六、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填報。
七、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八、操行成績於階段結束前,由教育訓練單位幹部開會評定。
九、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