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課程,第 2 階段
至內政部消防署實務機關實習(實習消防分隊隊員、主管及消防局業
務承辦人等相關職務),第 3 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課程。
三、第 1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比照「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
定」辦理;第 3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40% 。
(二)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三)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